《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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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03年5月16日交通部令2003年第3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长江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该区域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三峡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三峡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长江三峡水利
2、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以下简称交通管制区域)是指长江乐天溪至曲溪(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7.0公里至57.5公里)水域。交通管制区域内划分交通管制区、通航区和禁航区。(一)禁航区分上游禁航区和下游禁航区。(二)交通管制区分上游交通管制区和下游交通管制区。第二章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第五条除公务执法船舶以及持有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签发的作业任务书和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签发的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和人员不得进入禁航区。需进入禁航区的持有作业任务书和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船舶应当提前7天将施工船名、作业计划、安全措施、作业时间等情况书面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需进入禁航区的抢险及清污船舶和公务船舶应当及时将船
3、名、进入禁航区的目的、安全措施、进入和离开禁航区时间等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第六条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时应当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性质、进入交通管制区的时间和目的等情况。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后应当听从三峡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第七条船舶在交通管制区内应当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并由船长、轮机长指挥或者值班。第八条禁止船舶在交通管制区域内试航、测速、校正罗经差等行为。第九条禁止处于不适航状态的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禁止超过船闸闸室有效尺度的船舶过坝。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或者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应当提前72小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在充分论证、采取了足够有效的安全措施后,经三峡海事管理机构同
4、意,方可安排进入交通管制区。第十条船舶进出船闸和升船机及其引航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进入船闸前应当检查船况,避免突发性故障影响船闸运行;(二)应当各自靠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三)禁止船舶在引航道内追越和并列行驶;(四)船舶在引航道内对驶相遇时,上行船舶应当主动避让下行船舶;(五)船舶进出闸室的航速不得超过1O米/秒;船舶进升船机承船厢航速不得超过0.7米/秒,出升船机承船厢航速不得超过0.5米/秒;(六)严禁将浮式系缆桩等闸内专用设施用于船舶牵引、制动等其他用途;(七)禁止过闸船舶的船员、乘客翻越上岸。第十一条交通管制区内的渡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二)
5、在渡口附近穿越交通管制区,并避免与顺航道航行的船舶流向成相反方向航行;(三)注意避让交通管制区内直航的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第十二条禁止船舶在锚地以外的水域锚泊或者抵坡停泊。锚泊驳船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规定落实护航拖轮,并定期检查驳船的锚泊情况。第十三条船舶并靠码头的总宽度不得超过50米。船舶靠泊时不得超过码头设计负荷能力。第十四条禁止在航行、锚泊的船舶间相互过客、转载。第十五条未经许可,在禁航区内,禁止构筑、设置除三峡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以外的任何水上水下设施。第十六条在交通管制区内,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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