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2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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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2018年10月22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4号公布自2018年10月22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规范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寄、收寄邮件、快件以及实施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执行实名收寄,在收寄邮件、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
2、民身份证;(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四)外国公民护照;第四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遵循合法、安全、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的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监督实名收寄的落实。第七
3、条寄递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实名收寄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严格落实执行。第八条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实名收寄的内容、流程、安全实行统一管理。第九条委托经营邮件、快件收寄业务的,委托方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方的实名收寄义务,规定实名收寄的作业规范,培训、指导受托方执行实名收寄。前款规定不免除委托方对实名收寄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条寄件人交寄邮件、快件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邮件详情单、快递运单等寄递详情单。第十一条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外,寄递企业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核对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个人身
4、份信息与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信息核对一致后,寄递企业记录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但不得擅自记录在寄递详情单上。第十二条寄递企业采取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方式收寄邮件、快件的,应当一次性查验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相关身份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寄件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寄递企业应当核对、记录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留存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寄递企业应当将安全协议以及用户身份信息保存至协议终止后不少于1年,并将与其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名单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对委托他人交寄邮件、快件的,寄递企业应当核对、记录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第十四条寄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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