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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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2年11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邮政业标准化工作,加强行业标准化管理,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邮政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实施、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邮政业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的原则。第四条国家邮政局依法主管邮政业标准化工作。国家邮政局标准化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邮政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拟定邮政业标准体系、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邮
2、政业国家标准和制定、修订邮政业行业标准,统筹安排使用年度标准化专项经费,组织开展邮政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的标准化工作。国家邮政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研究提出本业务领域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建议,配合国家邮政局标准化管理部门起草本业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体负责本业务领域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培训、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按本办法规定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邮政业标准化工作
3、的技术管理工作。第五条邮政业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邮政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快递等相关行业协会按照规定程序参与邮政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反映行业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指导会员单位执行邮政业标准。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贯彻执行邮政业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标准化制度。第二章标准的制定范围与类型第七条邮政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八条对邮政业需要统一的下列技术与服务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一)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标识、邮政编码编制规则等要求;(二)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服务质量、服务流程、服务设施及其工程技术规范等要求;(三)快
4、递服务的服务质量、服务流程、服务设施及其工程技术规范等要求;(四)邮政业使用的信封、封装用品、寄递单式等用品用具的技术要求;(五)通用设备及车辆的技术要求以及检测方法等;(六)信息化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七)按照国家关于标准化的相关规定应当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其他技术与服务要求。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自行废止。第九条下列要求,不得制定为邮政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一)季节性操作规范、应急管理等临时性要求;(二)只在单一企业内部适用的技术及服务要求,但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要求内容除外;(三)只适用于单一行政区域的技术及服务要求;(四)职业技能规范、操作指南、管理
5、要求、工作办法、指导意见等。第十条邮政业技术与服务要求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制定更为严格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项,可以制定邮政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技术性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事项;(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万国邮政联盟及其他国际组织技术报告的项目。邮政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第十二条邮政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其中,下列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
6、当制定为强制性标准:(一)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二)邮政行业安全作业、管理及安全设施标准;(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邮政业其他技术与服务性要求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三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第十三条邮政业标准实行立项公开征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建议。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下一年度国家第十四条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对收集到的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初审,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连同标准立项建议报送国家邮政局标准化管理部门。对拟立项的国家标准,由国家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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