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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公平配置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资源,引导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含定线旅游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以下简称客运班线招标投标),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不实行班线经营权有偿使用或者竞价的前提下,通过
2、公开招标,对参加投标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客运经营者)的质量信誉情况、企业规模、运力结构和经营该客运班线的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承诺、运营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客运班线经营者的许可方式。第三条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第四条国家鼓励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配置客运班线经营权。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许可权限,对下列客运班线经
3、营权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许可,并作为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工作:(一)在确定被许可人之前,同一条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的;(二)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开通的干线公路客运班线,或者在原干线公路客运线路上投放新的运力;(三)根据双边或者多边政府协定开通的国际道路客运班线;(四)已有的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原经营者不具备延续经营资格条件,需要重新许可的。第七条招标人可以将两条以上客运班线经营权作为一个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第八条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和招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实施省际客运班线招标投标的
4、,可以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标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实行招标投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确定的经营者,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认可,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取联合招标的,班线起讫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共同招标人,由双方协商办理招标事宜。第十条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许可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新开发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为6年到8年,具体期限由招标人确定。第十一条对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行政许可的客运班线,在招标投标工作没有开始之前,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客运班线将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许可,并在6个月内完成招标投标工作。第十
5、二条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具备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各地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组织可以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承担与招标投标有关的事务性工作。招标人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三条对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实行行政许可的客运班线,招标人应当在其指定的报纸、网络等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三)中标人数量;(四)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五)报名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等要求;(六)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招标公告
6、要求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的特点、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人须知;(二)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三)中标人数量;(四)投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要求;(五)投标人参加投标所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所需提交材料应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可行性报告、进站方案、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六)需提交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以及提交要求、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七)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及处置方法;(A)开标的时间、地点;(九)评分标准;(十)中标合同文本;(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十五条招标
7、人不得违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提高、增设或者降低、减少条件限制投标人,也不得对投标人实行地域限制。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第十六条客运班线招标投标评分标准总分为200分,包括标前分80分和评标分120分。标前分的评分标准见附件。评标分中应当包括安全保障措施、车辆站场设施、运营方案、经营方式、服务承诺、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具体评分项目和分值设置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下列要求设定:(一)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加强管理、规范经营;(二)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服务水平和承担社会责任;(三)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节能减排;(四
8、)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提高车辆技术装备水平;(五)有利于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10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的报名时间,该期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报名时提交的材料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其中已具备招标项目所要求的许可条件的,发售招标文件。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30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该期间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第二十条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一条客运班线招标投标所发生的费用,应纳入各级运管机构正常的工
9、作经费计划。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已具备或者拟申请招标项目所要求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三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不得再独立或者以筹建其他联合体的形式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在中标后是否联合成立新的经营实体,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报名,并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资格预审材料:包括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
10、规定要求的除可行性报告、进站方案、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之外的其他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材料。不具备招标项目所要求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二)标前分评定材料:包括最近两年企业客运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自有营运客车数量、高级客车数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已经准确掌握投标人上述有关情况的,可以不再要求投标人报送相应材料。第二十五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进行密封,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
11、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在开标之前开启。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各方印章。正在筹建成立经营实体的申请人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筹建负责人签字,不需加盖单位印章。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如果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存有疑问,可以在领取投标文件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进行解释。招标人在研究所有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并发至所有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七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
12、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也可以撤回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内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给招标人。第二十八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二十九条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投标人为3个以上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开标和评标;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许可。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班线招标投标评审专家库,公布并定期调整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3、:(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事客货运输、财务、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二)道路运输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道路运输中介组织中从事道路运输领域的管理、财务、安全、技术或者研究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委派1名招标人代表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第三十二条两个以上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联合招标的,评
14、标委员会由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从各自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评审专家组成,每省的评审专家数量由相关方共同商定,每省应当各派1名招标人代表,但招标人代表总数不得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对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供的标前分评定材料进行核实,并完成标前分的评定工作。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筹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参加。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
15、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全部投标文件,并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招标投标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七条开标后,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必须在严格保密的条件下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过程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评标场所必须具有保密条件;(二)只允许评委、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参加;(三)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不得携带通讯工具;(四)评标场所内不设电话机和上网的计算机。第三十八条在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废标:(一)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或者因缺乏相关内容而无法进行评标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正确署名与盖章的;(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四)投标文件的内容及有关材料不是真实有效的;(五)投标文件正、副本的内容不符,影响评标的。在排除废标后,投标人为3个以上的,继续进行招标投标工作;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投标或者按有关规定进行许可。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评标:(一)审查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并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质询;(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委质询意见,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澄清和说明,但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