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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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2023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有关种子管理法规,加强种质资源管理,促进我国农作物种子(苗)的对外贸易与合作交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以下简称农作物种子)包括从国(境)外引进和与国(境)外交流研究用种质资源(以下简称进出口种质资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包括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第三条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应当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禁止个人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
2、境)外提供种质资源。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当具有与其进出口种子类别相符的种子生产、经营权及进出口权;没有进出口权的,由农业部指定的具有农作物种子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第二章进出口种质资源的管理(该章已于2003年7月8日由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废止。)第四条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按照作物种质资源分类目录管理。属于“有条件对外交换的”和“可以对外交换的“种质资源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送交中国农业科学院品种资源研究所(以下简称品资所),品资所征得农业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属于“不能对外交换的”和未列入目录的种质资源不准对外交流,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由品资所审核,报农业部审批。引进种质资源
3、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品资所登记,并附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第五条对外交流种质资源的申请和审批:(一)对外交流单位向审核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填写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见附件一),提交对外交流种质资源说明。审核单位同意后,再转报审批单位审批。(二)审批单位审批同意的,由品资所统一开具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见附件二),加盖“农业部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专用章”o种质资源对外交流单位,持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到植物检疫机关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作为海关放行的依据。第六条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第七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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