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73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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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目录引言2一、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2(-)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历史及现状2(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优点21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32.我国的宪法监督方式兼具事前与事后审查的双重优点.3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不足3(-)宪法监督的对象存在着局限性3(二)没有专职宪法监督机关进行宪法监督工作3(H)违宪责任追究不力4(四)宪法监督的实践缺位4三、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措施5(-)扩大宪法监督的对象5(二)加大对违宪行为的追究力度5(三)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功能6(四)应分步骤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7(五)本章小结7四、总结8参考文献9引言中
2、国共产党在召开第十八届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习总书记和党中央就对如何进一步完善并加强宪法的监督制度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体系,提出了相关的明确要求。尤其是在当今政治体制改革的前夕,更具有深远的意义。关于宪法控制,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特别是在纪念宪法公布和实施30周年的会议上提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相关的监督机构应“完善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和非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十八届三中全会在2013年全面召开,并在此会议上提出了:“为进一步完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宪法整体实施提高到新水平”o并且在201
3、4年继续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继续提出了:“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控制制度”。这是在现行宪法体系内完善我国宪法控制制度、求真务实、扎根中国实际的重要政治基础。因此,本文旨在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世界各国宪法控制制度的启示,为我国宪法控制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思路。一、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历史及现状设定宪法的相关监督机构和监督的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国家最高级别的制度规划,也是促进法治文化的关键因素。我国目前正在实施一种模式,由当局控制宪法的执行,这种模式受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1982年宪法、组织法的制约。在第二年,也就是1993年3月,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4、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解释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设立宪法控制委员会,当时的意见是全国人大已经有权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故不必再予以规定。但是,多年来的宪制监管和实践的经验告诉我们,成立宪制监管委员会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迅速和容易。2000年3月1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4年5月,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成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办公室,使我国的宪法控制体系更加完备,有能力审查某些违宪行为和抽象的法律文件以及主动性、被动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宪法监督任务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标记了我国宪法的进步。(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优点1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宪
5、法监督制度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设定不成文宪法的国家,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设定成文的宪法国家。作为社会主义者,我国创造性地在社会主义中国制定了宪法,创立了社会主义宪法控制制度,这是共产党长期以来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建立的宪法控制制度。该宪法的制定不是按照美国人、英国人、法国人或德国人制造的。它只属于中国人民发明的宪法控制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设计的宪法控制制度。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的以往实践,维护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稳定,增强了宪法权威,促进了法治的发展。2.我国的宪法监督方式兼具事前与事后审查的双重优点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监督制度不足以进行事前审查,侧重于法律法规的公布,而美国宪法审查制度缺乏事后审查,
6、必须基于对当事人的起诉才能启动违宪审查。而然,我国的宪法控制制度既有事前评估制度,也有在法律文件公布后,如果发现违宪,可以宣布无效或修改和撤销的制度。这无疑是我国宪法总结其他国家宪法不足之处后得出的优点,也就是宪法控制制度,这也体现了我国宪法控制方法的优越性。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不足(-)宪法监督的对象存在着局限性宪法控制的主体不仅是国家的法律文件,还有可能违宪的主体。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废止政府制定的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规章;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立法法第90条规定,我国宪法控制的主体是行政条例、地方条例、自治条例和单独条例。相
7、对而言,某些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宪法措施并没有被采纳,这样的不足使得有些人无法感受到宪法的人性之处。(二)没有专职宪法监督机关进行宪法监督工作宪法审查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促进法治和文明的过程中,为我国的社会和谐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宪法监督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但有些事情必须明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宪法控制的机构,也是国家的最高立法者和最高权威。而且每一年都会开一次时长半个月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相关会议,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违宪的法律行为和违宪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以维护宪法的威望。但是当下的宪法能够保障它的相关机构监督能够有效执行吗?有一个问题我需要
8、解释,可能受孙志刚案影响,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了专门的审计工作机构一-“法规审杳备案室”的一个独特的审查和记录机构。然而,该机构不是一个权力机构。它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室”的管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切结果,都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以到达地方人大常委会。没有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如何执行;此外,宪法监督机构的作用应以宪法为基础,其唯一的“老板”是宪法;但是监管当局最重要的任务是维护我们法律体系的统一,常务委员会法隶属于常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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