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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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06年第65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工作,促进优良畜禽品种选育与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新品种是指通过人工选育,主要遗传性状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畜禽群体;配套系是指利用不同品种或种群之间杂种优势,用于生产商品群体的品种或种群的特定组合;畜禽遗传资源是指未列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通过调查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第三条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
2、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农业部公告。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工作。农业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全国畜牧总站。第五条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并设立牛、羊、家禽、猪、蜜蜂和其他动物等专业委员会,负责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初审工作。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审定和鉴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一)主要特征一致、特性明显,遗传性稳定;(二)与其他品种、配套系
3、、畜禽遗传资源有明显区别;(三)具有适当的名称。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技术规范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七条申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由该品种或配套系的培育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申请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由该资源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提出。在中国没有经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育种科研、生产、经营单位代理。第八条申请畜禽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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