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2017年修正).docx
《《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2017年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2017年修正).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10月18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552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水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水利部及其所属的长江、黄河、海河、淮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水利部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是政策法规司。流域机构负责行政复
2、议工作的机构是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流域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议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有关的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受理、调查取证、审查、提出处理建议和行政应诉等职责;各司局和有关单位、流域机构各有关业务主管局(处、室)(以下统称主管单位)协同办理与本单位主管业务有关的行政复议的受理、举证、审查等工作。第四条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水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向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一)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流域机构所属管理机构
3、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二)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许可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采砂许可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三)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关于确认水流的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四)认为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五)认为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违法集资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取水许可证、采砂许可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查同意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4、项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七)认为水利部、流域机构、流域机构所属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二)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流域机构所属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流域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第七条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流域机构所属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 水利部 行政复议 工作 暂行规定 2017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