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农业部领导2016年底3号修订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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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领导2016年底3号修订自2016年5月30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根据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根据保护对象资源状况、自然环境及保护需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对核心区应当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2、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水域内设立和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第五条农业部组织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第六条对破坏、侵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
3、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二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重点保护水生生物物种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二)我国特有或地方特有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三)重要水产养殖对象的原种、苗种的主要天然生长繁育区域;(四)其他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第八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省级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评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应当由渔业、环保、水利、交通、海洋、生物保护等方
4、面的专家组成。第九条设立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公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名称、位置、范围和主要保护对象等内容。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直接设立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第十条符合条件的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经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农业部批准设立,并公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名称、位置、范围和主要保护对象等内容。农业部可以根据需要直接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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