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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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水产品市场主体,加强水产品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渔业经济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产品批发市场。市场开办者和市场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批发市场的交易必须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安全”的原则。第四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产品批发市场实施行业指导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水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行为实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
2、以配合。第六条以水产品为主要经营对象的批发市场,必须统一使用“XXX水产品批发市场”的名称。第二章批发市场的开办、变更和终止第七条市场开办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第八条设立水产品批发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批发市场的名称和章程,批发市场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1 .市场名称及场址;2 .经营范围及市场规划;3 .资金来源及投资方式;4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和职责;5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6 .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7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二)符合地方的统一规划和布局。批发市场选点要符合水产品批发市场总体规划布局。批发市场在城市规划和渔港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
3、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渔港规划的要求,服从规划管理。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交易设施,如固定的场地、码头、冷藏、加工、运输、结算、信息传递等设施,以及管理机构和其他条件。(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国家重点水产品批发市场的设立,应当由市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场开办者向批发市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第十条地方水产品批发市场在登记注册后,其管理形式可以参照国家重点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条市场分立、合并、停业、迁移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必须经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市场审批部门核准,权利、义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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