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农业部令第38号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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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公布的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对水产原、良种种质及其种苗生产的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和推广水产原、良种,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特制定本审定办法。第二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向农业部申请审定。(一)现有主要养殖(栽培)对象;(二)育成养殖新对象,经连续二年生产性养殖对比试验,累计试验面积混养不低于5000亩,单养不低于500亩,并表现优异者;(三)养(增)殖开发利用新对象,经连续二年生产性养(增)殖试验,累计养殖面积混养
2、不低于1万亩,增殖试验面积不低于20万亩,并表现优异者;(四)国外引进养(增)殖新对象,经连续二年生产性养(增)殖对比试验(试验面积与第3项同),表现优异者;(五)经证实具有育种应用价值的原种;(六)特殊养(增)殖对象。第三条凡申请审定者,必须报送下列材料一式20份:(二)附件:(1)研究报告(技术总结);(2)养(增)殖繁殖制种技术报告;(3)品种标准;(4)专业单位的种质检测报告(复印件);(5)专业单位的抗病性鉴定报告(复印件);(6)连续二年生产性对比养(增)殖试验年度总结及承试单位评价意见(复印件);(7)申请审定水产苗种的生产技术说明。第四条审定程序如下:(一)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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