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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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2017年3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航企业提高安全生产财务保障能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企业实施的安全保障财务考核活动。前款所称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及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第三条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财务保障能力进行综合评价,遵循科学规范、公
2、开透明、客观公正、激励促进的原则。第四条民航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本单位具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Q第二章考核对象、内容、方式与程序第五条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对象包括:(一)获得民航行政机关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并且能够独立核算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二)获得民航行政机关颁发的民用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并且能够独立核算的民用运输机场。无法独立核算的民用运输机场,以集团公司作为考核主体。考核年度内运营时间不足六个月的,不列入考核对象。本条中的考核年度是指上报考核数据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第六条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从安全保障能力、安全保障程度和
3、财务信用三个方面设置考核指标,按照考核指标与安全生产的关联度赋予权重,计算综合得分。第七条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第八条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应当以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为依据,按照民航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指标值。母公司填报的数据不包括独立参加考核的子公司。第九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运输机场采取企业自评、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和民航局核定相结合的方式;民航局可以授权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地区民用运输机场自评结果进行核定。第十条民航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完成上年度考核的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等材料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民航行政机关指定的网络系统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各单位对自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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