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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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4月13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公布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
2、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
3、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A)“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
4、者包装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任何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者机上人员的事件也被认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十一)“例外”是指本规定中免于遵守通常适用于危险品某一具体项目要求的规定。(十二)“包装件”是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包装物和准备运输的内装物。(十三)“集合包装”是指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一个或者多个包装件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此定义不包括集装器。(十四)“集装器”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网的航空器托盘或者带网集装棚的航空器托盘,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十五)“包装物”是指具有容纳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者材料。(十六)“始发国
5、”是指在其领土内最初将货物装载于航空器上的国家。(十七)“联合国编号”是指为识别一种物质或者一组特定的物质,而由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所指定的四位数字编码。第五条经营人和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现行有效的技术细则及其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民航局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对直接关系航空运输安全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管理程序、培训大纲、人员资质等实施自查,使之保持最新有效,相关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第二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豁免第七条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遵守本
6、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详细规格和程序。第八条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始发国批准可以运输的情况外,禁止下列危险品装上航空器:(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二)受到感染的活动物。第九条禁止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第十条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况的物质和物品,不受本规定的限制:(一)已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和物质,根
7、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者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航空器上载运的上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者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品或者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运输。(二)旅客或者机组成员携带的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的特定物品和物质。第十二条下列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批准运输:(一)对于技术细则指明经批准可以运输禁止用客机和/或者货机运输的危险品;(二)符合技术细则规定的其他目的的。上述情况下,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必须达到相当于技术细则所规定的安全水平。如果技术细则没有明确提及允许给予某一批准,则可寻求豁免。第十三条在极端紧急或者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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