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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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17年5月2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21.1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21.2A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一)型号合格证;(二)补充型号合格证;(三)改装设计批准书;(四)型号认可证;(五)补充型号认可证;(六)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七)生产许可证;(A)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九)技术标准规定项
2、目批准书;(十)适航证;(H)出口适航证;(十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十三)特许飞行证;(十四)适航批准标签。第21.2B条定义(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二)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三)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零件、部件、机载设备或者软件。(四)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符合规定的适航规章和要求。(五)制造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试验、安装等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六)设计批准:指局方颁发的用以表明该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设计符合相
3、关适航规章和要求的证件,其形式可以是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型号合格证更改、型号认可证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认可证、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或者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对设计部分的批准,或者其他方式对设计的批准。(七)生产批准:指局方颁发用以表明允许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和经批准的质量系统生产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的证件,其形式可以是生产许可证或者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对生产部分的批准。(A)适航批准:指局方为某一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零部件颁发的证件,表明该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且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4、(九)关键件:指失效会对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产生直接危害性影响的零部件。(十)标准件:指在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范的情况下生产的零部件,其中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范应当包含设计、生产和统一识别的要求,应当包括生产零部件和确保零部件制造符合性所需的所有信息,已经公开发布并且能够使得任何人都可以生产出该零部件。(十一)权益转让协议:指设计批准持有人与生产批准持有人或者申请人之间签署的、以确定双方为生产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使用所需的设计资料的权利及责任的合同或者安排。(十二)新航空器:指一直由航空器的制造商、改装站或者经销商所有,其间没有被他人所有或者出租给他人,仅进行过必要的生产试飞、制造人为训练
5、机组而进行的飞行或者交付飞行的航空器。(十三)使用过航空器:指“新航空器”以外的航空器。(十四)延程运行(ETOPS):指在标准大气条件下静止空气中,有部分飞行阶段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中规定的使用经批准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巡航速度所确定的时间门槛值之外的飞机飞行运行,两台以上发动机飞机的全货机运行除外。(十五)ETOPS重要系统:指失效或者故障时可能对ETOPS飞行的安全或者对在ETOPS改航过程中飞机的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具有不利影响的飞机系统,包括推进系统。1ETOPS组类1重要系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与飞机的发动机数量提供的冗余度直接相关的失
6、效安全特性;(2)失效或者故障时可能导致空中停车、丧失推力控制或者其他动力丧失的系统;(3)对由于发动机不工作导致的任何系统动力源丧失的情况,通过提供额外的冗余度而对ETOPS改航的安全有重要贡献;(4)对于飞机在发动机不工作飞行高度延长运行非常关键。2.ETOPS组类2重要系统:指除ETOPS组类1重要系统之外的ETOPS重要系统。(十六)设计国:指对负责航空器型号设计的机构拥有管辖权的国家。(十七)制造国:指对负责航空器最后组装的机构拥有管辖权的国家。第21.2C条溯及力(一)1987年6月1日(含)以后设计、制造民用航空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二)1987年6月1日以前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
7、和国的有关规定进行过设计定型的航空产品,如果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 .可以不再申请型号合格证,但是对涉及安全和适航性的缺陷,局方将按照有关适航规章,要求对其进行必要的改装或者规定必要的使用限制;2 .1987年6月1日(含)以后对上述民用航空产品进行设计更改,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3 .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人或者制造人如继续生产,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4 .军用航空产品的设计人或者制造人如继续生产,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章、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第21.2D条合格审定程序和职责(一)申请人申请本规定第21.2A条所述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证件的合格审定程序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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