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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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2号公布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维护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外国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和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以及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办理外国航
2、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的许可,并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以及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进行监督检查。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授权对本辖区内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以及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定义:(一)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外航)是指有权在我国和外国之间从事定期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航空承运人。(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以下简称外航销售代理)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
3、注册,取得国际航空运输客运销售代理业务资格,接受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从事客票销售代理活动的企业法人。(三)计算机订座系统是指能够为销售代理提供包括航空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座位、票价和定价规则信息,并可通过该系统进行客票预订或出票的计算机系统。(四)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外国系统提供商)是指能够提供前项所规定服务的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企业。第五条外航经过民航局许可,可以委托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并使用该外航票证销售以下国际客票:(一)含由其实际承运的中国境内和境外间国际航段,但不包括未与中国航空承运人实施代
4、码共享的国内航段的国际客票;(二)经过批准的与中国航空承运人或其他外国承运人代码共享的国际客票。第六条外航为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申请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外航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依据双边航空运输协议或其他有关协议,获得相应经营定期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资格;2 .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3 .与外国系统提供商签订的系统服务协议书;4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二)外航销售代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5 .具有国际航空客运销售代理资格;6 .与外航直接签订销售代理合同;7 .与外国系统提供商签订的系统服务协
5、议书;8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三)外国系统提供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在所在国依法注册。注册地应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外国系统提供商的注册地为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应在互惠基础上适用本管理规定;2 .过去三年的经营状况良好;3 .符合计算机订座系统运营的相关要求及标准;4 .在中国境内指定地点按照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建设用于存放外航销售代理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在中国境内进行预订和出票的销售代理信息、航班信息、旅客信息等销售数据的备份查询系统。5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第七条外航、外航销售代理、外国系统提供商应当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服
6、务,不得擅自提供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的服务。第二章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八条外航申请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外航授权代表签字的申请书;(二)外航与其销售代理直接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三)外航销售代理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四)外航销售代理的有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五)外国系统提供商的注册证明复印件;(六)外国系统提供商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七)外国系统提供商在中国境内指定地点设立数据备份查询系统的证明材料;(A)外航与外国系统提供商签订的系统服务协议书;(九)外航销售代理与外国系统提供商订立
7、的直接进入和使用该系统的协议书;(十)具体的直接进入和使用方案;(十一)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九条本规定第八条第十项规定的具体直接进入和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外航名称;(二)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名称、接入方式、接入地点、系统代码;(三)销售代理的名称、联系方式、办公场所城市代码、身份代码、营业场所;(四)销售代理终端系统识别代码;(五)销售代理营业员所在地最近城市或机场的三字代码;(六)用户类型要求设置为叮,国际标准化国家代码要求设置为,CN国际标准化客票支付货币类型代码要求设置为“CNY”。(七)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内容。上述信息经许可后,不得擅自修改。第十条外航应当对其所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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