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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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1992年第1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Q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
2、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第四条凡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都应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Q审计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发给审计证,凭证开展审计工作。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审计范围和任务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范围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前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二)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五)收益(利润)分配情况;(六)承包费等
3、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七)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A)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九)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十)乡经营管理站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十一)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第三章审计职权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四)对正在进行
4、的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等临时措施。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四章审计程序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位。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证明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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