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 油类记录薄”使用方法的通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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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薄”使用方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自1989年7月1日起施行)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局(厅),渔港监督处,中国水产联合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遵循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的原则,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以下简称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通知如下:一、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是供400马力(300千瓦)及以上渔业船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1988)渔(港)字第1号“关于加强渔港水域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的要求记录油
2、类作业所用。二、各渔港监督机关在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时,应对渔业船舶配备油类记录簿及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没有按规定配油类记录簿的,必须立即纠正。记录不正规的,视情节轻重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十一章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三、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用汉文记录;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汉文记录为准,还需有英文或法文记录。四、油类记录的字体要书写清楚。每项作业的项目、细目及细目所示内容应即时按顺序书写在相应的空格内,不得涂抹。对需更正划销的字、词、句,应用双划线全部划销。并且,更正人须在更正划销的字、词、句的下方签署姓名和日期。记录的每一操作过程应由负责作业的人员签署姓名和
3、日期,每一页记录应由该船船长签署姓名和日期。五、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完后,需到主管机关凭旧簿换新簿;旧簿由主管机关保留三年;记载有重大污染事故的旧簿存入该船舶档案。六、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应妥善保管;如船舶登记项目有变更,其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依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以旧簿换新簿,否则,以未按规定配油类记录簿处理。此旧簿按本办法五的规定管理。七、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规格、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统一规格、式样自行印制、编号和签发。发放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要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依国家物价局(1988)价涉字第48号关于加强证照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八、本办法自198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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