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4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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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公布,农业部令第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负责审理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复审案件、品种权无效宣告案件和新品种更名案件。第三条复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审理权,并作出审理决定。第二章复审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第四条复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秘书长1名,委员30名Q主任委员由农业部主管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科教司司长和种植业管理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科
2、技教育司主管副司长兼任,秘书长由农业部科教司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处负责人兼任。第五条复审委员会委员(简称复审委员)由农业部聘请有经验的技术、法律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复审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3届。复审委员会下设大田作物、果树、观赏植物及草类、蔬菜作物等四个复审小组,每个复审小组由若干名复审委员组成,负责复审案件的具体审理工作。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复审委员会可以邀请其他专家对案件涉及的内容提供咨询意见,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性鉴定。第六条复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在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复审
3、请求;(二)负责审理无效宣告和品种更名请求;(三)依据职权宣告品种权无效,以及对授权品种予以更名。第七条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一)任命复审小组组长;(二)主持复审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决定复审委员的回避;(四)签发审理决定。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部分职权。第八条复审小组组长负责主持复审案件和无效案件审理会议以及组织起草审理决定草案。第九条复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农业部科教司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处,负责处理复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三章一般规定第十条中国的单位和个人请求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认可的具有品种权代理资格的机构向复审委员会提出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
4、复审请求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书。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应当委托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认可的具有品种权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第十一条当事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委托权限。第十二条依据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复审委员会委托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受理处代收复审请求书和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有关文件。第十三条复审委员会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第十四条当事人在复审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十五条复审和无效宣告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复审委员认为自己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复审
5、委员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在审理决定作出前,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回避。相关人员是否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第十六条复审委员会主要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但对于重大或者有重要疑难法律、技术问题或者较为复杂的案件,复审委员会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但复审委员会不受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限制,可以依据职权进行调查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第十七条复审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前45天将会议日期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5天内将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名单回执交复审委员会秘书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听证会召开前25天请求延期,是否延期,由
6、复审委员会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听证会人员回执、不到会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会的,视为放弃申辩的权利。第十八条复审委员会决定举行听证会后,当事人可以在提交听证会人员回执前补充证据材料。逾期补充的证据材料,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第十九条复审委员会举行听证会时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更正。笔录由到会的复审委员、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条复审委员会和复审小组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投票表决作出审理决定。当表决结果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同的情况时,负责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或者复审小组组长所投的一票有决定作用。第四
7、章驳回申请的复审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书,请求复审。第二十二条秘书处对收到的复审请求书进行以下形式审查:(一)复审请求应当属于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在初步审查或者实质审查中驳回的品种权申请;(二)复审请求不应当属于复审委员会已经审理并作出审理决定,请求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审请求的;(三)复审请求人应当是被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全体申请人;(四)复审请求的期限应当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五)复审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以及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份数;(六)复审请求中修改的被驳回的品种权申请文件应当符合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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