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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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种子标签第五条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
2、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质量指标、净含量;(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六)检疫证明编号;(七)信息代码。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
3、;(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第八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种子类别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按照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标注。第九条品种名称应当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一个品种只能标注一个品种名称。审定、登记的品种或授权保护的品种应当使用经批准的品种名称。第十条种子生产
4、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应当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联系方式为电话、传真,可以加注网络联系方式。第十一条质量指标是指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或者种子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进行标注。第十二条质量指标按照质量特性和特性值进行标注。质量特性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一)标注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但不宜标注水分、芽率、净度等指标的无性繁殖材料、种苗等除外;(二)脱毒繁殖材料按品种纯度、病毒状况和脱毒扩繁代数进行标注;(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业部对某些农作物种子有其他质量特性要求的,应
5、当加注。特性值应当标明具体数值,品种纯度、净度、水分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发芽率保留整数。第十三条净含量是指种子的实际重量或者数量,标注内容由“净含量”字样、数字、法定计量单位(kg或者g)或者数量单位(粒或者株)三部分组成。第十四条检测日期是指生产经营者检测质量特性值的年月,年月分别用四位、两位数字完整标示,采用下列示例:检测日期:2016年05月。质量保证期是指在规定贮存条件下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种子质量特性值予以保证的承诺时间。标注以月为单位,自检测日期起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采用下列示例:质量保证期6个月。第十五条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不得超过审定、登记公告及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引种备案公告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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