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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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植物疫情管理,规范疫情报告与发布工作,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植物疫情,是指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工作Q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工作Q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
2、发布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及时的原则。第二章农业植物疫情报告第五条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负责监测、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疫情,并向社会公布农业植物疫情报告联系方式。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经核实后,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农业部:(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现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二)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本行政区域内新发现或暴发流行;(三)经确认已经扑灭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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