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4号).docx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4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4号).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第一条为有效处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品种权侵权案件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第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辖区内品种权侵权案件。第四条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
2、、理由;(四)属于受案农业行政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五)在诉讼时效范围内;(六)当事人没有就该品种权侵权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的合法继承人。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品种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第五条请求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第六条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品种权
3、的品种权证书,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事实和理由。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第七条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品种权侵权案件;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
4、政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且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进行处理。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请求人。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一般以书面审理为主。必要时,可以举行口头审理,并在口头审理7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农业 植物 新品种 侵权 案件 处理 规定 农业部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