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交通部令第4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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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1992年9月2日交通部令第41号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统一内河船舶的轮机日志及其记载要求,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舶。但是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第三条船舶必须持有统一格式的轮机日志(见附录一)。第四条轮机日志是反映船舶机电设备运行和轮机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船长命令弃船时,轮机日志应由轮机长(或轮机员)携带离船。第五条轮机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第六条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
2、主管机关。第二章记载规定第七条轮机日志应依时间顺序逐页连续记载,不得间断,不得遗漏,不得撕毁或增补。第八条轮机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填写时数字和文字要准确,字体端正清楚。如果记错,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被删字句仍应清晰可见),然后在括号后面或上方重写,并签字。第九条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第十条轮机长全面负责监督审查轮机日志的记载及其保管。轮机长必须每日定时认真查阅轮机日志的记载情况,对各栏目内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轮机长离任时,应由离任轮机长和新任轮机长在轮机日志上签字。第十一条轮机日志内页所列船舶主要资料和轮机部人员姓名表经轮机长审定后由大
3、管轮负责填写。第十二条记录数据的精度应按该仪表的精度等级记载。第十三条轮机日志至少应每二小时记载一次。航行中,由值班轮机员负责填写并签字;停泊中,由值班人员负责填写并签字。第三章记载内容第十四条轮机日志记录表格按右、左两台主机编制。如系一台主机,其参数一律在右主机栏内记载。第十五条值班记事栏应记载在值班时间内的下列内容:(一)船长、轮机长的命令,值班驾驶员的通知;(二)主机启动、停止的时间,正常运行时的转速;(三)船舶靠离码头、进出港区、航行于危险航区及进行编解队作业的时间、地点和必须记载的车钟令;(四)柴油发电机组、辅助锅炉及其它重要机电设备的启用、停止时间;(五)驳油、驳水情况,燃油舱(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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