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docx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8年12月3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作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专项鉴
2、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创新产品的专项性能。第三条农机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推广鉴定大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专项鉴定大纲,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农机鉴定大纲应当根据法规、标准变化或者农机产品技术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废止,不断适应农机鉴定工作需要。第五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明确可鉴定的产品范围,依据农机鉴定大纲开展农机鉴定工作。第六条农机鉴定属公益性服务,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推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注册管理
3、,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第七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第二章鉴定机构第八条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者指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第九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组织;(二)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三)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第十条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组织协调农机鉴定机构开展国家支持的推广鉴定工作。鼓励各农机鉴定机构之间开展鉴定合作,共享鉴定资源,提高鉴定能力。第三章申请
4、和受理第十一条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合格产品;(二)有一定的生产批量;(三)列入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四)实行强制性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还应当取得相应的证书;(五)申请前五年内,未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第十二条申请农机鉴定的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向农机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农机鉴定申请表;(二)产品执行标准;(三)产品使用说明书;(四)农机产品合格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签署的委托书。申请专项鉴定的产品,还应当提交农机创新产品的说明材料。第十三条农机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机械 试验 鉴定 办法 农业 农村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