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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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一、安钠咖属国家严格控制管理的精神药品,同时也是治疗动物疫病的兽药产品,必须加强管理,防止滥用,保护人体健康。二、兽用安钠咖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指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根据兽医临床需求,该产品仅限于生产注射液,其他剂型的产品及含有安钠咖成分的制剂产品一律不得生产。三、农业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制修订兽用安钠咖生产、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和制订产销计划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兽用安钠咖原料药供应及下达制剂生产、调拨工作,并负责核发产品批准文号及全国兽用安钠咖的监督
2、管理工作。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负责本辖区兽用安钠咖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确定省级总经销单位和基层定点经销单位、定点使用单位,负责核发兽用安钠咖注射液经销、使用卡。并于每年十月底前将下年度需求计划上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五、四川成都药械厂、郑州生物药品厂、兰州生物药品厂、江苏吴县兽药厂和沈阳市兽药厂为兽用安钠咖安点生产厂。上述生产厂必须严格按农业部下达的生产和销售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从指定的原料药生产厂按计划采购原料药。并于年底前向农业部畜牧兽医局上报实际生产数量、销售记录及库存情况,凡未按规定上报材料或擅自改变生产、销售计划的,将取消其生产资格。六、各省畜牧(农牧、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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