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6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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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7号公布自2016年口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
2、用、厉行节约的原则。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第二章造价依据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统一的公路工程定额。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补充性定额规定。第七条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
3、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第九条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第三章造价确定和控制第十条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
4、工等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二)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建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三)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计算工程造价。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重点加强对设计
5、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第十四条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鼓励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职业素质。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第十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不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的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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