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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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2019年5月13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综合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领域的标准(统称为交通运输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等相关活动,除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交通运输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四条涉及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两种及以上领域需要
2、协调衔接和共同使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综合交通运输标准。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领域的标准应当与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协调衔接。第五条国家对标准化工作实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领域标准化相关管理工作。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铁路、民航、邮政领域标准化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标准化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交通运输标准技术体系建设,统筹协调衔接综合交通运输、铁路
3、、公路、水路、民航、邮政领域标准,研究审核交通运输标准化发展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等工作。第七条鼓励组织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持续推进交通运输标准的外文翻译和出版工作,加强与世界各国在交通运输标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第二章标准化规划第八条交通运输标准化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规划、交通运输行业规划,充分考虑新技术、新业态发展趋势,经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请交通运输部发布。第九条交通运输标准体系应当依据交通运输标准化规划制定,由交通运输部发布。综合交通运输标准体系应当经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请交通运输部发布。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第十条交通运输标准
4、化年度计划应当依据标准体系并结合行业发展需要制定,由交通运输部发布。第十一条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领域标准化规划、标准体系和年度计划。第三章标准制定第十二条拟制定交通运输国家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拟制定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项目,由交通运输部立项,其中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的行业标准分别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前款规定的立项单位提出标准项目立项建议。第十三条交通运输国家或者行业推荐性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应当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承担;强制性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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