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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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11月22日交通部令第11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交通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追究,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第三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
2、追究制度,加强对交通行政许可监督。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交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组织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纠正交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第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第八条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
3、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第九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在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十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交通行政许可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第十一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情况;(二)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和决定的情况;(三)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履行
4、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四)实施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行为。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交通行政许可:(一)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交通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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