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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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1年1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30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7日交通运输
2、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
3、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第四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
4、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第二章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第五条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Q沿海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设区
5、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对污染风险和应急防备需求进行评估,合理规划应急力量建设布局。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完成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反应机制,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建设船舶污染应急专用设施、设备和器材储备库。第七条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
6、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必须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第九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编写报告,评价其具备
7、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是否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或者船舶修造、打捞、拆解活动所必需的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港口、码头、装卸站的验收工作时应当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确认其具备与其所从事的作业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制定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防治船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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