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令2010年第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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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年9月1日交通部运输令2010年第4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便于船舶识别,加强船舶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本规定所称船舶识别号,是指用于永久识别船舶的唯一编码。船舶识别号由英文字母CN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CN代表中国,11位阿拉伯数字的前四位表示船舶安放龙骨的年份,第5至10位是随机编号,第n位是校验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识别号主管机关,负责船舶识别号的授予和统一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
2、国海事局。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审查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每一艘船舶只能申请并使用一个船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一经取得不再改变。船舶发生灭失、拆解、卖往境外或者转为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等情况时,船舶识别号予以封存,不再授予其他船舶。第五条本规定生效前,已经在中国登记的船舶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分配船舶识别号,发放船舶识别电子标签。其他船舶按照以下规定申请船舶识别号:(一)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二)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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