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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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渔业港航法规行政处罚,保障渔业港航法规的执行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渔业船舶及其船员、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和渔港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其他船舶、设施及其船员、所有者和经营者。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
2、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第四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扣留或吊销船舶证书或船员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免予处罚:(一)因不可抗力或以紧急避险为目的的行为;(二)渔业港航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轻、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港航违法行为后果;(二)配合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渔业港航违法行为;(三)依法可以从轻、减轻的其他渔业港航违法行为。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二)多次违法或违法
3、行为造成重大损失;(三)损失虽然不大,但事后既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放任损失扩大;(四)逃避、抗拒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检查和管理;(五)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其他渔业港航违法行为。第八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发生的案件和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的渔业港航违法案件。渔业港航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况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区域;(三)违法行为地与查获地不一致。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管辖。第二章违反渔港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
4、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一)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二)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三)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第十条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
5、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第十一条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二)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二)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第十三条未经渔政渔港监
6、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罚款:(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二)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第十四条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IOOOOO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无有效
7、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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