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1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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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3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渔业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涉及渔业的有关活动。第三条任何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活动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
2、监督管理局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内禁止外国人、外国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必须采用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根据以下条件对外国人的入渔申请进行审批: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的执行;2 .申请的活动,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措施和海洋环境造成不利影响;3 .申请的船舶数量、作业类型和渔获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的资源状况。第六条外国渔业船舶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
3、理局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农业农村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其从事渔业活动的决定。第七条外国人、外国船舶入渔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缴纳入渔费并领取许可证。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机关同意,入渔费可予以减免。经批准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应按规定缴纳港口费用。第八条经批准作业的外国人、外国船舶领取许可证后,按许可证确定的作业船舶、作业区域、作业时间、作业类型、渔获数量等有关事项作业,并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填写捕捞日志、悬挂标志和执行报告制度。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批准,不得在船舶间转载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补给物品。第十条经批准转载的外国鱼货运输船、补给船,必须按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过驳鱼货或补给的时间、地点,被驳鱼货或补给的船舶船名、鱼种、驳运量,或主要补给物品和数量。过驳或补给结束,应申报确切过驳数量。第十一条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活动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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