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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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11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
2、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及发证权限。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第二堂适任证书申请签发第六条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第七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
3、)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适任证书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印制。第八条在内河船舶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其中在拖轮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IOOO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以及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拖轮;(二)二类适任证书:300总吨及以上至IOOO总吨的内河船舶以及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拖轮;(三)三类适任证书:3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以及150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第九条担任轮机部职务
4、船员的适任证书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第十条适任证书按照船员职务资格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二)二类和三类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第十一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四)通过交
5、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见附件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要求),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第十二条曾经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一)符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二)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对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三)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第十三条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一条或者
6、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第十四条在IOOO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任职的船长、驾驶部职务船员,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在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上任职:(一)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二)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考试。第十五条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第十六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内
7、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外,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的水上服务资历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累计不少于12个月;(二)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累计不少于3个月;(三)适任证书持证人的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相对应,但职务低一级,或者与其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相对应,但类别低一级,累计不少于12个月。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持证人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外,还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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