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地融合”信息共享、核查协作工作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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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地融合”信息共享、核查协作工作机制一、信息共享会商通报机制(一)为保证“警地融合”专项工作纵深发展、取得实效,强化公安、司法业务工作有机融合对接,自上而下健全完善市、县、所三级刑满释放人员信息共享会商通报机制。市公安局与市司法局每半年对接召开一次会商通报会议,各县(市、区)公安局与司法局每季度对接召开一次会商通报会议,各属地派出所与司法所每月对接召开一次会商通报会议。(二)会商通报内容为:司法部门向公安机关通报刑释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数量、建档管理情况、重点人员情况分析及依据,为公安机关预防其发生新的违法犯罪提供信息基础和工作支撑;公安机关向司法部门通报协作核查情况,核清双方函询、协查台账底
2、数;双方就“警地融合”工作相互需求、深入协作、经验教训等方面进行深入沟通交流。二、联合核查协作机制(一)刑满释放人员核查协作1、经风险评估为重点人员:即一为经监所释放前评估为“重点帮教对象”,认为回归社会后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二为刑满释放前仍没有核实清楚姓名、身份、住址的“三假”人员和刑满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人员。2、司法行政机关对在册安置帮教人员和监狱(看守所)寄来的预刑满释放人员文书信息进行核查,针对基本情况模糊、细节无法准确掌握的人员信息,以函询方式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通过公安大数据系统进行基础信息校对,确认刑满释放人员的基本信息,对信息错误之处进行更正
3、。3、对失联失管的刑满释放人员,司法行政机关以函询方式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通过公安大数据系统排查其关联信息,综合研判确定其去向情况,尽最大可能查找到位、落实管理帮教措施。4、刑满释放人员接受地司法行政机关需向公安机关发出核查协作函,公安机关接到核查协作函后应对被核查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查确认,并将核查结果通报给发函司法行政机关。(二)社区矫正人员核查协作1、各级社区矫正机构统一使用协助核查社区矫正对象轨迹通知书向公安机关推送核查协作函。2、向公安机关推送核查协作函内容为在管社区矫正对象近期(半年内)流动、住宿轨迹情况查询。3、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向同级公安机关推送核查协作函,例如:县区司法局向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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