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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分级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优化监管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XX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分类监管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第
2、四条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类监管和结果使用。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实现食品信用信息互通共享。第五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属地管理、权责统一、一企一档、全面覆盖、公正透明、准确及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的原则。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第二章信息归集第六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监督管理信息、产品抽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表彰奖励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等。1基本信息:食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社会信用统一代码等主体资质及企业规模、停工复产信
3、息;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生产负责人、检验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负责人变更备案信息。2 .行政许可信息: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正本、副本及其相关记录信息,许可证变更、延续许可信息,食品类别信息。3 .监督检查信息: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责任约谈等信息。4 .产品抽检信息: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名称、批次、时间和数量等信息;企业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产品情况;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5 .行政处罚信息:食品生产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
4、处罚信息。6 .表彰奖励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对食品生产企业在质量安全方面的表彰奖励信息。7 .其他需要记录的信用信息。第七条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准确的征集各类信用信息,逐步建立统一、客观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档案记录包括食品生产许可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违规记录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等。第三章风险分级第八条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静态风险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类别、企业规模、食用人群等情况;动态风险因素包括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责任约谈等确
5、定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运行等情况;通用信用风险因素按照企业通用信息风险分类情况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为20分。分值越高,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越高。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分为低、较低、中等、高四档,具体分值按照XX市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附表1)量化打分。第十条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风
6、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因素分值。第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动态风险因素包括业态规模、监督检查、抽检监测、行政处罚、责任约谈以及人员变动等。(一)业态规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范围及销售模式等;(二)监督检查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重点项和一般项的不符合情况;(S)抽检监测包括:在监督抽检或评价性抽检中的不合格食品情况等;(四)行政处罚包括: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五)责任约谈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约谈情况;(六)人员变动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变动情况;(七)其他国家、省或市市
7、场监督管理局规定纳入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因素的情形。各风险因素具体按照XX市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附表2)量化打分。食品生产企业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到多个动态风险因素分值的,实行累计加分,最高40分。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的分值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具体分值通过企业通用信用风险分值(总分IOOO分)按照50:1折算。第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分值、动态风险因素分值和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分值之和,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值。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在本办法第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值基础上作如下调整:(一)获得市级以上政
8、府质量奖的,减10分,获得县(区)级政府质量奖的,减8分;(二)获得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1项及以上认证的,减6分;(三)建立并实施食品生产全过程追溯体系的,减8分;(四)获得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的,减5分;(五)生产企业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减5分。鼓励支持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第三方机构对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符合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要求的,可作为食品生产企业风险控能力中食品安全相关体系认证情况予以应用。第十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调整后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值,分值为030(含)分的,评定结果为A
9、级风险;分值为3045(含)分的,评定结果为B级风险;分值为4560(含)分的,评定结果为C级风险;分值60分以上的,评定结果为D级风险。第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采取年度确定和季度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食品生产企业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以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个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确定年度(以下简称等级确定年度),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情况,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下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等级确定年度内,食品生产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以及食品生产企业通用信用风险分值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当季度调整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第十
10、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直接定为D级:(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二)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出现3批次(含)及以上不合格的或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连续两个评定年度内累计出现3批次以上不合格的;(三)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四)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六)高风险食品类别生产企业未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第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基础上调高一个等级:(一)出现2批次(含)及以上监督抽
11、检、评价性抽检不合格的;(二)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S)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局规定的其他应当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第十九条首次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在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按照本办法确定首次获证食品生产企业首次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首次获证时间距当年12月31日不足30个工作日的,应当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于当年12月31日前开展监督检查。第二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属地县
1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核查是否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同时开展监督检查,符合恢复生产条件的,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按照本办法确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第二十一条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企信息归集为基础,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为支撑,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填写XX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确定表(附表3)。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XX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申报表(附表4),并附相关证明资料。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将食品生产企业相应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录入“XX省市场
13、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APP”系统平台。首次获证或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申报XX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信息录入“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APP”系统平台。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申报信息和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确定材料应当纳入企业日常监管档案。第四章分级监管第二十四条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综合考虑食品季节性风险、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等因素,制定年度监督检查的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
14、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第二十五条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综合运用监督检查方式,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一)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A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双随机”为主要监督检查方式,两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二)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B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S)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C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四)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D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各县(区)市场监督管
15、理局执行上述监督检查频次时,应当实施全项目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每季度出现动态调整的食品生产企业及时汇总、分析,对连续提升等级食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结合企业风险情况确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体系检查。第二十七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预警机制,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预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一)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直接调整为D级的;(二)等级确定年度内出现2次抽检不合格的;(三)等级确定年度内被列入异常经营的;(四)等级确定年度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五)等级确定年度内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六)等级确定年度内出现5次以上投诉举报的;(七)等级确定年度内被处以10万元及以上罚款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出现高风险预警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第二十八条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闭环管理,应当根据发现的问题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重大隐患,决定是否开展现场回访,现场回访不计入检查频次。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有以下情形的,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被提升2个等级及以上的;(二)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