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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政办发(2017)X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7)X号)和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12017)X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方关系、动员社会
2、力量,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的组织、运行和管理等工作。第二章会议管理第四条河长制会议分为总河长会议、河长会议、部门联席会议和县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河长办”)会议四种。第五条总河长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全县河长制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制度、实施方案、年度目标任务及考核方案、表彰奖励、重大责任追究等事项,协调解决全县河湖(包括河道、水库、湖泊等,下同)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总河长会议由总河长或委托副总河长主持召开,由县河长办组织筹备,一般每年召开1次。参加会议人员为县副总河长及河长,下级总河长及副总河长,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县河长办主任等。总河长会
3、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签发。会议议定的事项由下级总河长,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县河长办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第六条河长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安排部署,研究决定责任区河长制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推进措施等。河长会议由河长主持召开,由县河长办组织筹备,一般每年召开1次。参加会议人员为责任区下级河长,县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县河长办主任等。河长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河长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由责任区下级河长,县直有关部门和县河长办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第七条部门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落实责任部门河长制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定报请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的事项
4、。部门联席会议的召集人为分管水利或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会议由县河长办组织筹备,不定期召开。县河长办主任、副主任,县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纪要由召集人审定后印发,会议决定的事项按职责分工由县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第八条县河长办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河长、河长及部门联席会议要求;组织审查河长制主要前期工作成果和考核办法、规章制度;分解落实河长制年度目标任务及推进措施;拟定河长制督察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确定报请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审定的事项。县河长办会议由县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不定期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为县河长办副主任、县政府有关部门联络员,下级河长办主任等。会议纪要
5、由县河长办主任审定后印发,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县河长办、下级河长办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第三章信息管理第九条县河长制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信息收集、信息报送、信息通报、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等。第十条县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由县河长办负责,有关部门应予支持。信息平台应具备信息采集、传输、查询、汇总、提取、共享和发布等基本功能,并逐渐扩展实时监测、远程监测等功能。第十一条信息收集工作由县河长办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收集主要内容为上级河长制工作政策、要求;其他县经验、做法;全县河长制实施情况、效果;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变动情况等。第十二条县河长办负责信息的采集、整理或报送等工作。向省、
6、市报送的信息由总河长、副总河长审定;向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报送的信息由县河长办主任审定;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县河长办负责向下级总河长、河长,县直有关部门,下级河长办等通报河长制工作信息。信息通报主要内容为县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有关工作要求,全县河长制目标任务、实施情况、执法监督、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第十四条信息共享主要内容为全县河湖基本信息,各乡镇、各部门河长制工作信息,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相关信息,河长制考核办法及标准,考核结果和表彰奖励情况等。第十五条信息公开工作由县河长办负责,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客
7、户端等媒介公开河长制工作有关信息。第四章河长巡查第十六条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总河长、副总河长应采取听取汇报、查勘现场、审阅资料、座谈交流、现场办公等方式进行河湖巡查。总河长每半年不少于巡查1次,河长每季度不少于巡查1次。第十七条巡查主要内容为河长制工作情况,下级总河长、河长及县直有关部门河长制责任落实及职责履行情况,河湖治理及管理保护情况、取得的工作实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第十八条巡查应建立巡查记录,载明巡查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发现问题及要求等。第十九条县河长办就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巡查整改意见,下级总河长、河长及有关责任部门应按要求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报告。第五章督
8、察督办第二十条为推进河长制工作落实,建立河长制督察和重点事项督办制度(以下简称督察督办)。督察督办分县政府督察督办,县河长办督察督办和部门督察督办。督察督办主要采取日常督察督办、专项督察督办和重点督察督办等方式,根据督察督办内容采取现场办公、专题会议、联席会议、派驻工作组、函询等形式进行督察督办。第二十一条县政府负责对各乡镇及其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情况进行督察督办。县河长办负责对河长制组织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督察督办。河长制各职责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河长制工作重点、难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督察督办。第二十二条督察督办单位采取“一乡(镇)一单”或“一事
9、一单”方式将督察督办结果通知被督察督办单位,并出具督察(办)意见书。被督察督办单位应按照督察(力、)意见书要求及时整改,并向督察督办单位报送整改报告。第六章河长制评估验收第二十三条全面推行河长制评估验收主要标准为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第二十四条县河长办应组织对各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并出具评估验收意见。评估验收意见应载明对各项内容的评估情况、总体评估结论、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等。第二十五条被评估单位应针对提出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应纳入督察督办事项。第七章监督执法第二十六
10、条按照“各负其责,水下岸上同步治理”的原则,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草等有关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河湖管理保护的监督及行政执法工作。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河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乡镇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授权委托事项及其他涉河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第二十七条县河长制办公室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有关部门要将调查处理结果报送县河长办。根据需要,县河长办可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具体办法由县河长办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各级行政与公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联络员制度
11、,联络员名单报县河长办备案,每年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联合执法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并通过日常联合巡查、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执法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收集案件线索,及时制止和查处水事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对执法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移送。行政和公安部门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实做到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该移送的移送,不得以罚代刑。第八章考核问责和激励第三十条河长制考核内容为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7)X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
12、(2017)X号)和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7)X号)确定的6项主要任务、50项部门职责和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河道治理及管理保护任务。第三十一条各年度县级考核指标依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7)X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7)X号)和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7)X号)确定的实施目标、“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确定的治理及管理保护目标和县委、县政府要求等,由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以行业为单
13、元分别制定,并将具体指标分解到各乡镇;同时,各有关部门应针对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各有关部门应将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于每年1月初报送县河长办。第三十二条由县河长办统筹汇总各部门年度考核指标,拟定各部门本年度赋分权重意见,起草县考核工作方案,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总河长审定印发。第三十三条县级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对象为乡镇。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县考核工作方案编制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考核组织形式及频次、时间等。第三十四条各部门应在每年12月初将年度考核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县河长办,由县河长办汇总计算各乡镇年度考核结果后,报送县总河长、副总河长,抄报县河长。第三十五条县政府将河长制考核纳入对各乡镇、县直部门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县河长办商县考核办制定。第三十六条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政府给予奖励。对推行河长制和河道管理保护工作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七条乡镇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河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