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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完善教育系统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市教育部门有关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一适合范围本细则适用教育系统拟参加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二聘任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3、需取得相应学段及以上教师资格(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需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同时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
2、工作,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5、符合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要求;6、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7、符合本办法中低职高聘规定的。三聘任基本程序1、各学校要在聘任前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要求、聘任程序及聘任有关事项;2、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提出书面应聘申请;3、各乡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县直各学校要成立聘用工作组(领导小组、下设考评委员会),统筹本辖区聘用工作。聘用工作组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由教管中心主任、党总支书记、中学校长、党支部书记、完小校长、幼儿园长及部分村小校长组成;县直学校由学校领导班子、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骨干教师组成。考评委员会,
3、各乡镇(街道)由教管中心、学校中层、骨干教师组成;县直学校由学校中层干部、骨干教师组成,负责制订聘用考核方案,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行。各乡镇(街道)分为中学、小学(含完小、村小、教学点)、幼儿园聘用单位。各考核单位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年业绩进行考核。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4、单位聘用工作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结合任期考核情况,对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择优提出推荐意见;5、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受聘人员,并对外公示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6、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约,
4、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一式三份),对有异议提出书面申请者,由单位考核小组或上一级领导机构复核认定;7、单位将所需材料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县人社部门审核备案,签订聘任合同,履行相关手续。四竞聘考核及考核管理1、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教学业绩、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实行百分制,分别从德、绩、能、勤、廉五个方面考核,分数不能出现并列情况(如果分数出现并列情况,聘用单位对并列人员再次进行考核,直至没有出现并列情况为止)。根据得分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至100分,超过聘用单位总人数的10%的部分降为合格。聘用单位A类学
5、科优秀等次人数不得低于聘用单位优秀等次总人数的80%。)、合格(大于或等于70分,小于90分)、基本合格或不定等次(大于60分,小于70分)、不合格(小于60分)四个等次。2、各学校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对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考绩档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聘期考核得分须记入考绩档案。聘用单位用考绩档案分学科、分岗位、分等级建立相应台帐,作为续聘、待聘、低聘、高聘、解聘、晋升、教职工优化组合的依据之一。3、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期限实行一年一考核,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任(年度考核为合格或优秀等次予以聘任)。4、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低职高聘,高职低聘,各聘用单位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6、后的管理,逐步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量化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续聘、待聘、低聘或解聘、高聘、晋升的依据。5、各聘用单位教师按照任教学学科分为A类、B类。小学教师任有语文、数学、英语科目的为A类;其余科目为B类。初中和高中教师任有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地理、生物科目的为A类;其余科目为B类。所教学科中有一门为A类学科的视为A类。幼儿县职校、特校不分类。五、结果运用(一)、续聘。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为优秀、合格等次的,可以续聘。具体情形为:1、聘期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聘期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的,
7、可申请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待聘。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待聘,待聘期(告诫期)为12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申请续聘或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计入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年限。待聘期满后,待聘人员可申请续聘,但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用人单位根据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的表现及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情况,决定是否续聘原任专业技术职务。1、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定等次)等次的;2、当年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3、无正当理由上访,经调查不属实的。(三)、低聘。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降低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予以聘任,且1年
8、内不得重新聘任原岗位等级。1、获得相关职务职称后,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配,不按时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失职渎职的(松桃苗族自治县尽职免责实施办法(试行)适用范围的除外)。乡镇(街道)学校由教管中心考核上报;县直学校由学校考核上报;2、专业技术人员待聘期满仍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配,不按时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的;乡镇(街道)学校由教管中心考核上报;县直学校由学校考核上报;3、受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形,经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决定予以低聘的;4、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或事-9 -假累计超过30天的(国家规定的除外、患癌症中晚期正在治疗休养阶段、有暴力趋向的精神病患者除外);一年内旷工连续超过10
9、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5个工作日的;5、无特殊原因,不积极参加组织学习,继续教育学时达不到相关规定的;6、违反工作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7、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8、未完成工作任务目标,工作量化测评达不到单位聘任实施细则的;9、参与校外培训等机构进行有偿补课,被教育主管部门查实处理的;10、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n、凡是被公安、检察机关处罚的;12、A类聘用人员在小学任教,其学年质量监测(县级或县级以上组织的统考统评学科)在同级同学科最低且班级低分率大于40%,并在上学期的基础上差值计算成绩没有提升的。或其在县级统一组织的综合素质测试在同学科最低且
10、其得分在学科总分的40%以下;13、A类聘用人员在中学任教,其学年质量监测(县级或县级以上组织的统考统评学科)在同级同学科最低且班级低分率大于80%,并在上学期的基础上差值计算成绩没有提升的。或其在县级统一组织的综合素质测试在同学科最低且其得分在学科总分的40%以下;14、B类聘用人员在中小学(含幼儿园)任教,其在县级统一组织的综合素质测试在同学科最低且其得分在学科总分的40%以下。(四)、低职高聘。对不具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有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破格低职高聘一级岗位等级,但3年内需取得所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11、格,3年内未取得所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将取消其高聘资格。高聘岗位等级的年限只作为原岗位等级的任职年限。1、初级专业技术人员高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下列条款之一:(1)、任现职以来,获市委、市政府、市委工委及以上表彰及获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教育类荣誉称号的;(2)、任现职以来,获科技进步奖市级一等奖(第一排名)及以上的;(3)、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以及技术推广项目的;(4)、近五年连续任班主任(班级学生人数在30人及以上),且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累计达3次和获县委、县政府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教育类表彰及荣誉称号;2、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高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
12、备下列条款之一:(1)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及以上表彰1次或获市委、市政府表彰及荣誉称号2次的;(2)任现职以来,获科技进步奖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的;(3)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4)近五年连续任班主任(班级学生人数在30人及以上),且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累计达3次,且获市委、市政府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教育类表彰及荣誉称号或获县委、县政府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教育类荣誉称号表彰及荣誉称号累计达2次)。(五)、解聘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须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1、被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予以解聘的;2、被列入聘任“黑名单制”管理的;3
13、、对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因个人原因不在专业技术岗位正常履职,经聘用单位研究或职工大会评议决定不得聘任的;4、不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相关规定的。解聘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不得享受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六、其它(一)、抽借调人员聘用管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未在编制所在单位工作,聘用单位应该对抽借调人员加强管理。1、本乡镇(街道)教育系统内抽借调人员在借调单位聘用考核。如未满足抽借调单位的考核年限并且在抽借调单位没有教学业绩,方可回编制单位聘用考核。2、跨乡镇(街道)教育系统内抽借调人员在抽借调考核,考核分作为原单位聘用依据,且结果等次不能为优秀。3、借调到教育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或抽借调到县外工作的人员,从本办法实施后第一年为续聘,第二年为待聘,第三年及以后为降低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予以聘任。(二)、各单位、乡镇(街道)专业技术人员男同志年满55周岁、女同志年满50周岁不列入本聘任管理办法范围。(三)、未尽事宜由县教育局职称聘评委会负责解释。(四)、本细则从行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