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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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劳务派遣用工,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保障学校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学校工作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与学校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本办法所指用工单位是指校属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或学校机关部门。第三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坚持“从严控制、总量调控、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的原则;坚持“核准在先、使用在后”的原则;坚持“合法用工、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谁用工、谁负责
2、、谁管理”的原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人事处作为管理学校劳务派遣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内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检查各用工单位规范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代表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委托劳务派遣公司办理我校劳务派遣相关事宜。第五条用工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岗位设置及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管理和考核等事宜。第三章岗位设置和人员招录第六条用工单位因工作任务繁重,事业编制内人员不足,可设置一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劳务派遣岗位。劳务派遣岗位分为管理辅助岗位、专技辅助岗位、科研辅助岗位、特殊工勤岗位四类。管理辅助岗位:从事管理辅助工作;专技辅助岗位:从事实验技术、档案图情、医技、
3、财务等技术性辅助工作;科研辅助岗位:从事科研项目(课题)组的辅助性工作;特殊工勤岗位:从事特殊工勤服务,适用于极少数不适合使用服务外包方式用工的工勤岗位。全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数量不超过用工总量的10%o凡学校和用工单位的涉密岗位及具有一定管理权的关键岗位均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后勤、安保、技术支持等服务性、保障性工作一般应采用服务外包方式,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第七条学校对编外人员的聘用按照“编制总量下按需聘用”的原则,编外人员数量一般不得超过聘用单位编制空余岗位数。满编单位原则上不得提出劳务派遣用工需求。如果单位满编且有创收能力,确因工作需要招收劳务派遣人员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
4、由人事处与劳务派遣公司办理劳务派遣手续,用工成本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削减或取消后,应将从事相应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第八条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需设置劳务派遣岗位,在设置的岗位范围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岗位设置需报学校审批,一般于年末集中审批一次。确因工作、科研项目急需等特殊情况,在年度中间需增补派遣个别人员的,经人事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后可以单独办理。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临时安置博士学历高层次人才配偶,由学校协调用工单位设置岗位。其各类合同(协议)、用工期限、用工经费和薪酬社保、管理和考核等与其他劳务派遣人员执行相同规定。第九条经学校审核同意劳务派遣岗位设置后,用工
5、单位提出具体用工要求,一般由人事处协同劳务派遣公司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需求组织公开招聘或在特定范围内进行招聘,用工单位应参与考察,共同确定拟录用人员。第十条招聘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要求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无病史,具备岗位要求的年龄、学历、资质及工作经验等条件,并能胜任用工岗位工作。(一)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其中新招聘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0周岁;(三)无违法违纪记录;(四)用工单位不得将本单位教职工的直系亲属作为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第十一条拟录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办理报到前,需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岗位协议(协议文本需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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