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大学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劳务派遣用工,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保障学校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学校工作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与学校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本办法所指用工单位是指校属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或学校机关部门。第三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坚持“从严控制、总量调控、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的原则;坚持“核准在先、使用在后”的原则;坚持“合法用工、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谁用工、谁负责
2、、谁管理”的原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人事处作为管理学校劳务派遣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内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检查各用工单位规范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代表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委托劳务派遣公司办理我校劳务派遣相关事宜。第五条用工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岗位设置及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管理和考核等事宜。第三章岗位设置和人员招录第六条用工单位因工作任务繁重,事业编制内人员不足,可设置一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劳务派遣岗位。劳务派遣岗位分为管理辅助岗位、专技辅助岗位、科研辅助岗位、特殊工勤岗位四类。管理辅助岗位:从事管理辅助工作;专技辅助岗位:从事实验技术、档案图情、医技、
3、财务等技术性辅助工作;科研辅助岗位:从事科研项目(课题)组的辅助性工作;特殊工勤岗位:从事特殊工勤服务,适用于极少数不适合使用服务外包方式用工的工勤岗位。全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数量不超过用工总量的10%o凡学校和用工单位的涉密岗位及具有一定管理权的关键岗位均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后勤、安保、技术支持等服务性、保障性工作一般应采用服务外包方式,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第七条学校对编外人员的聘用按照“编制总量下按需聘用”的原则,编外人员数量一般不得超过聘用单位编制空余岗位数。满编单位原则上不得提出劳务派遣用工需求。如果单位满编且有创收能力,确因工作需要招收劳务派遣人员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
4、由人事处与劳务派遣公司办理劳务派遣手续,用工成本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削减或取消后,应将从事相应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第八条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需设置劳务派遣岗位,在设置的岗位范围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岗位设置需报学校审批,一般于年末集中审批一次。确因工作、科研项目急需等特殊情况,在年度中间需增补派遣个别人员的,经人事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后可以单独办理。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临时安置博士学历高层次人才配偶,由学校协调用工单位设置岗位。其各类合同(协议)、用工期限、用工经费和薪酬社保、管理和考核等与其他劳务派遣人员执行相同规定。第九条经学校审核同意劳务派遣岗位设置后,用工
5、单位提出具体用工要求,一般由人事处协同劳务派遣公司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需求组织公开招聘或在特定范围内进行招聘,用工单位应参与考察,共同确定拟录用人员。第十条招聘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要求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无病史,具备岗位要求的年龄、学历、资质及工作经验等条件,并能胜任用工岗位工作。(一)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其中新招聘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0周岁;(三)无违法违纪记录;(四)用工单位不得将本单位教职工的直系亲属作为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第十一条拟录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办理报到前,需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岗位协议(协议文本需报学
6、校审核)。第十二条办理报到时,学校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校园卡;图书馆、校内运动场馆、校园网络、教工食堂等学校资源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使用。用工关系终止或解除时,劳务派遣人员须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和公用物品移交,办理退工手续及离校销卡手续。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期限根据工作需要、岗位性质等依法确定,一般不超过2年,用工期满,用工关系自然终止。如果岗位需要,经个人申请、劳务派遣公司同意,用工单位考核、人事处审核、学校审批,方可续签岗位协议,但续签次数不得超过3次。第四章用工经费和薪酬社保第十四条用工经费的来源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经费的岗位由学校全额承担,有相关经费的岗位-3 -从
7、本单位经费中支出,科研辅助岗位由项目(课题)组承担。用工经费由人事处统一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从本单位相关经费中支出用工经费的,年初按本年度预算额划转学校专项账户;项目(课题)组承担用工经费的,按岗位协议期限一次性划转学校专项账户,以确保劳务派遣公司按时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薪酬,并缴纳有关社会保险和缴存公积金。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标准及社会保险缴纳、公积金缴存标准按国家、地方相关规定,结合石家庄市劳务市场行情确定(具体额度另行规定),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和缴纳(缴存)。其中社会保险、公积金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从劳务派遣人员薪酬中代扣代缴。劳
8、务派遣人员薪酬由岗位工资、岗龄补贴和年终奖三项组成。其中岗位工资不低于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工作岗位类别和学历层次确定,按月发放;岗龄补贴按月发放,随着岗位工作时间逐年增长,第一年不发放岗龄补贴,年度考核合格者从第二年开始岗龄补贴每年按实发岗位工资(即应发岗位工资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后余额)的5%增长,但最高不超过岗位工资的25%;年终奖在年末按岗位类别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年中入岗或退岗者按月平均计算。劳务派遣人员享受一定的冬季取暖补贴,不享受其他津补贴。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依法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婚丧假、产假、护理假、病假、探亲假等带薪假期,其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劳
9、务派遣人员不享受学校的寒暑假待遇,经批准寒暑假休假者,按照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薪酬。劳务派遣人员请事假1天,扣发半日平均薪酬;劳务派遣人员旷工1天,扣除两日平均薪酬;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视为自动辞职,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第五章管理和考核第十七条用工单位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日常考勤、管理,并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对其履行岗位协议和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进行年度和岗位协议期满考核。年度考核内容和方式参照学校教职工考核办法执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30%o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薪酬和续用、终止用工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正常增加
10、岗龄补贴。年度考核优秀、合格者,年末分别发放一等、二等年终奖。第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工单位可即时与其解除使用关系,并书面通知本人,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学校其他用工单位不得再次使用。(一)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违反劳务派遣公司、学校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学校和用工单位工作安排等;(二)严重失职,对学校或用工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三)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工作关系,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与其解除使用关系,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11、学校其他用工单位不得再次使用。(一)被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三)因工作需要,劳务派遣人员所从事的辅助性岗位取消或削减人数,拒不接受岗位调整的;(四)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协议期内主动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工单位。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在岗位协议期满后继续用工或终止用工,或在岗位协议期内解除用工,均须提前30天向人事处提交书面报告。对需要继续使用原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应填写劳务派遣人员续用审批表,经人事处审核-7-并报学校审批,人事处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未经学校批准,用工单位不得擅自用工。未经批准用工或未依法依规用工而造成的问题和损失,或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解决与赔偿,并承担解决纠纷所产生的费用。同时,学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按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招录的劳务派遣人员。原已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按原协议办理。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它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