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中建三局项目组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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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建三局项目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规定了项目经理部的基本管理原则、项目规模的划分标准、项目经理部的组建、考核和分配原则、项目经理部的解体以及项目经理的资信和绩效管理等内容。第二条项目经理部是施工项目现场管理的一次性组织机构,负责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施工生产管理工作,在项目竣工结算后解体。第三条小型及小型以上施工项目,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特小型项目可由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一个项目经理部兼管,但不得削弱管理。第四条项目经理部的设置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目的性原则;2、精干高效的原则;3、业务系统化管理原则;4、弹性原则;5、
2、一次性原则。第五条公司(分公司)应建立管理和技术人才数据库,根据项目的要求,做好人才储备、培训、调配工作。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第二章项目规模的划分第七条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特点,一般划分为五个等级: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和特小型。其划分标准如下: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特大型项目40层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高度24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单项合同额1.5亿元以上的工程;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安装、装饰工程。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达不到特大型标准者为大型项目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单体建筑面积
3、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工程;单项合同额IOOO万元以上的安装、装饰工程。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达不到大型以上标准者为中型项目12层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单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安装、装饰工程。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达不到中型以上标准者为小型项目6层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高度25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单体建筑面积
4、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单跨跨度15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单项合同额200万元以上的安装、装饰工程5、达不到小型及以上标准者为特小型项目(1)6层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单项合同额200万元以下的安装、装饰工程。第三章项目经理部的组建第八条项目经理部应按下列步骤设立:1、根据企业批准的“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确定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任务和组织结构。2、确定项目经理部的层次,设立职能部门或工作岗位。3、选聘并按权限审批项目管理人员,并确定其职责和权限。4、由项目经理根据“项目全额责任承包书
5、”进行目标分解。第九条项目经理部的组织形式应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结构复杂程度、专业特点、人员素质和地域范围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中型以上项目宜按矩阵式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部。2、远离公司(分公司)的项目宜按事业部式项目管理组织设置项目经理部。3、小型项目宜按直线职能式项目组织设置项目经理部。第十条公司(分公司)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项目经理的选聘方式可采取:竞争招聘、选择聘任或基层和甲方推荐等方式。公司(分公司)项目管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和项目经理共同拟定项目管理班子其它成员。项目经理部一般管理人员由项目经理提名,公司(分公司)项目管理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批和调配。
6、第十一条项目经理应取得“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且其资格应与项目规模相匹配。特大型、大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中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小型、特小型项目项目经理应具有三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第十二条特大型项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大型项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职称。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阶段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兼任一项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局直接经营项目、局级重点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部,经局项目管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后由局审批;其他项目经理部,经公司(分公司)项
7、目管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由公司(分公司)审批。第十五条各公司(分公司)应按照附件中建三局项目经理部审批表的要求填报审批资料,并按照上一条的要求报批。第十六条发生以下情况时,公司(分公司)应解除项目经理职务,另行选聘项目经理:项目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事故;项目因管理问题造成工期严重拖延或成本失控;项目在国家、地方政府组织的检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项目在局项目管理综合或专项检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项目引起业主投诉且经上级管理部门协调后仍不能满足要求;项目经理发生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四章项目经理部的编制第十七条项目经理部一般应设置以下管理岗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经理、综合工长、现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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