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2036000403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县级权限)(延续)实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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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县级权限)(延续)00012036000403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000120360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县级权限)000120360004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县级权限)(延续)(00012036000403)4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5 .实施依据(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一条(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
2、6号修订)第十二条(3)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三条6 .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七条7 .实施机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8 .审批层级:县级9 .行使层级:县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1 .受理层级:县级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初审层级:无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水产苗种生
3、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 .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4 .许可证件名称: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4、证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6 .具体改革举措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3.缩减审批时限。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 .加强日常监管,检查是否存在无证经营,或者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套牌生产行为检查是否存在超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行为;检查水产苗种是否符合质量标准2.强化监督检查,检查水产苗种经营企业是否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4.按照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对水产苗种生产企业进行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五、申请材料1申请
5、材料名称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承包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水质检测报告;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的证明材料;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生产条件和设施的照片;水产技术员资质证明材料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四)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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