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docx(5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客运班线及其客运标志牌分类(一)根据客规,客运班线按照起讫地、线路长度分为一、二、三、四类,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同时,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直达班车是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起讫地(同一班线节点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普通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
2、(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二)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1);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3、具有客运班
3、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次使用的省际临时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二、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发布(一)县级(设区的市所属的区除外,下同)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至少每年一次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并在省交通厅网站上公布。(二)班车客运的市场供求状况按客运班线发布,内容包括:班线的起讫站点、班车类别、投放客车数量及类型等级、途经线路、旅客发送量、平均出站实载率、下一年度发展计划等。(三)包车的市场供求状况按整个县级行政区域发布,内容包括:投放客车数量及类型等级、车辆年度工作率、下
4、一年度发展计划等。三、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新增省际客运班线的,除按照客规的要求提交的材料外(服务质量承诺书示范式样见附件2),许可程序及要求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二)对已通过交通部评定或省初评的二级及以上班车客运企业新增客运班线和续期调整时,不需提交企业自有客车的详细情况,其余企业则需提交证明自有车辆情况的书面材料。对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三)申请新增市际客运班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向省交通厅提交申请材料;2、省交通厅受
5、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在省交通厅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3、公示期间内,省交通厅征询客运班线起讫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1)与客运站签订的进站意向书的真实性,以及该客运站是否符合站场功能定位;(2)客运班线经营者违法违章处理情况;(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等的整改情况;(4)市场供求状况。4、起讫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5、公示期间满后5个工作日内,省道路运输协会将对新增班线作可行性评估;6、根据省道路运输协会的可行性评估报告、起讫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反馈意
6、见、市场供求状况、站场功能定位等,决定新增的,省将列入招投标计划,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若申请客运班线经营者提交的可行性报告通过专家评审,认为真实、可靠的,按申请的先后顺序,在评标过程中给予加分。7、省交通厅原则上每季度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对投标管理机构)报备以下资料:(1)公司的章程文本;(2)安全管理制度文本;(3)企业(法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拟聘驾驶员、车辆设施设备资料。有关报备资料的填写可参照客规的有关申请表。2、受理报备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报备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该分公司的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生产制度、
7、场地设施等报备资料进行核实,对分公司报备的车辆、设施、设备、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符合客规许可条件的,向道路客运经营者开具备案证明,并抄送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凭备案证明,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4、经营者凭总公司册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和分公司设立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备案证明,向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5、经营者凭备案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等资料向分公司
8、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分公司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向该分公司符合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越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6、分公司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分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并与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阻止企业设立分公司。7、分公司报备的各项车辆、设施、设备、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能满足客规许可条件的,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
9、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之其应达到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客规第九十条处理,并通报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七)客运经营许可变更:1、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日发班次变更,包车客运经营主体变更,以及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的,按新增许可办理。客运班线经营者可根据客运市场的变化,在许可的日发班次范围内进行调整,对超出许可的日发班次范围的,按新增许可办理。2、鼓励客运班线经营者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对兼并、重组、整体收购客运班线的,经取得许可的最高一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3、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站点、途经线路、车辆、班车
10、类别、使用单位等变更的,可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客运班线业务变更程序及要求(见附件3),通过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将所辖行政区域的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变更申请上报至省交通厅受理,省交通厅20个日内予以办结。(八)企业不得使用同一客运车辆同时申请包车客运和班车客运,也不得同时申请省际、市际、县际、县内班车客运。一车一牌,定车号运行。四、客运班线及标志牌管理(-)获取新增省际、市际客运经营许可的,按照新增省际市际客运标志牌领牌程序(见附件4)领取客运标志牌。(二)获取不同级别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包车客运经营的,应由最高一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省
11、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式样见附件5)o(三)具有相应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省际临时加班、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应向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6),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核发:1、省际临时加班、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省交通厅印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到省交通厅领取,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核发和管理。2、用于加班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只能发放给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和客车。春运、重大节假日期间,客运加班、包车另行规定。3、发放牌证时,应将牌证号码、车辆、企业等信息按规
12、定填写,并一一登记造册,及时收回已经使用过期的牌证。(四)临时客运标志牌的管理:1、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同一使用权单位内通用。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定车号一次性使用。2、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的发放数量按照不超过客运班线经营者拥有省内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总数6%的比例计算,由省交通厅统一印制、核发。3、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使用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本省范围内按许可线路、停靠站点运行:(1)原有正班车出站实载率超过90%且不能满足需要的;(2)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3)在办理客运班线许可变更期间需要使用的。4、使用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客运车
13、辆的类型等级、技术等级不得低于原客运班线许可决定书要求的条件。5、客运车辆使用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规定:(1)因加班或顶班使用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时,须持原正班车或所顶班车的客运标志牌及其许可证明的复印件(经使用权单位签章证明,下同),以及始发站签章的注明了加班或顶班情况的行车路单运行。(2)因接驳使用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时,须持原班车的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及其许可证明、行车路单运行。(3)在办理客运班线许可变更期间使用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时,须持原班车的班车标志牌及其许可证明的复印件、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变更证明运行。(五)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客运标志牌灭失的,客运车
14、辆应凭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代用卡运行。(六)客运班车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应选择时间最短或里程最短的路径运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了客运车辆进出城区运行路线的,从其规定。因公路改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客车无法按规定线路行驶需连续10天以上绕道运行的,企业应在事发后向原许可单位提出申请,由原许可单位核发临时绕道证明(格式见附件7)。五、包车客运管理(-)包车(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必须按以下方式从事业务:1、运输企业、旅游企业组织的包车;2、用工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组织的包车;3、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的不收取承运人及旅客任何费用的包车。客运包车经营者不得非法设点或沿途招揽散客。(二)
15、包车凭包车合同或者包车票运行,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按要求向回程客源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格式具体见附件8),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六、客运车辆管理(-)客运经营者应依据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客运车辆使用说明书和车辆状况等的要求,制定科学的车辆维护计划,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和二级维护作业项目内容,自主选择具备二级维护能力的维修企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并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技术档案。(二)客运经营者结合车辆年度审验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规定实施。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将有关车辆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等情况报车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七、客运站管理(一)汽车客运站的分类:客运站设施是指客运站的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分为:1、等级汽车客运站:符合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200-2004)五级以上站级要求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等级站”)。其中,设在旅游景区、边境口岸,专门为游客或过境旅客服务的客运站称为旅游站、口岸站。2、简易汽车客运站: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停车等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简易站”)。3、停靠站(汽车客运站配客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