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docx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征求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资产,是新形势下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物质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和有效利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土地补偿费管理主体(一)统一管理。土地补偿费实行镇经济联合社统一代管,防止土地补偿费被挪作他用。土地补偿费原来由镇财政所等单位代管和村管理统一转为镇经济联合社代管。镇经济联合社要与土地补偿费的权属单位办理相关委托管理手续,明确代管权责。(二)管理
2、要求。镇经济联合社应当开设土地补偿费银行专用账户,严格实行专款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镇、村、组分级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直接计入公积公益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单独记账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组计入专项应付款-土地补偿费。(三)开展清理。区农业农村委要会同区财政局、区规资局等部门指导镇财政所等单位对历年代管的土地补偿费开展清理和专项审计,具体工作由镇人民政府牵头落实。镇财政所等单位要将清理后的土地补偿费资金在1年内移交给镇经济联合社。村管理的土地补偿费按规定同步开展清理。清理后的土地补偿费应明确镇、村、组各自归属。二、严格土地补偿费归属管理(一)归属管理。组集体经济组织取得
3、的土地补偿费,40%划归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30%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30%划归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补偿费,50%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50%划归镇集体经济组织。镇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归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二)处置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时,按5%至10%的比例从土地补偿费总额中提取资产处置统筹基金,用于解决撤制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土地补偿费在提取统筹基金后,可以货币形式全部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三、规范土地补偿费使用用途(一)使用原则。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等非生产性开支。留归组级的土地补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本市 农村 集体经济 组织 土地 补偿费 监督管理 指导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