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物资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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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国资委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办公用品(以下简称“物品)的采购、使用管理,严格采购程序,节约经费开支,确保工作需要,根据XX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规章制度(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物品的购置、发放、登记管理、清理报废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第三条物品需求提出。每月5日前,各科室提出所需物品清单报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并提出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报经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方可由行政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共同进行采购。第四条物品采购。物品采购要按照XX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5000元以下的小宗物品,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实行比价采购,原则上要达到货比三家;5
2、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1万元以下的物品采购,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采购时至少应由行政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进行;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大宗物品采购需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研究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程序进行采购。大宗用品或政府定点采购目录所列物资,由办公室和相关使用科室按市政府采购办有关要求,共同进行市场调查,选择候选供货商,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签订采购协议。10万元以下物资采购,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批准后,可以由单位自行采购;10万元以上物资采购需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采购。第五条物品采购的财务结算。所有物品采购发票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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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 物资 采购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