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21年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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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8年7月1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23年8月110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水路交通能源利用及节约能源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公路、水路交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公路、水路交通使用能源的各个环节,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条交
2、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输行业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二章加强节能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路、水路交通节能管理体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引导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节能的宣传教育,增强交
3、通运输行业节能意识。第八条交通运输部将公路、水路节能纳入交通发展规划,并根据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公路、水路交通节能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公路、水路交通节能规划的范围内,制定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行业节能规划。第九条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水路交通能源消耗报告、统计、分析制度,配合国务院统计部门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改进和规范能源消耗统计方法,做好公路、水路交通能源利用状况的统计和发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公路、水路交通能源消耗报告、统计、分析制度。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
4、行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组织建立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体系并加强对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前款规定的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在该标准出台前,交通运输部先行制定并实施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的行业标准。第十一条交通运输部制定、修订装机功率超过300千瓦的港口机械等交通用能设备的单位产品能耗限值标准,并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推广。第十二条交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执行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确保项目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具体评估办法按照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5、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开发先进节能技术,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路、水路交通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交通节能技术服务体系。交通运输部适时公布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目录”,引导使用先进的节能产品、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输行业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水路交通节能检测机构建立节能监测体系,通过节能检测机构提供的节能检测结果,获取节能监测数据。节能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公路、水路交通节能检测结果,并对所提供的数据负责。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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