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研究(论文84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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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研究摘要随着高层住宅的增多,相应的建筑物高空抛物案件也逐渐增多。为解决此问题,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但是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并不明确,存在着很大的解释空间,这给法官的裁判带来一些困难,导致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的时候,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并且该法律规定存在着偏离法学基本理论等诸多问题,现在要求修改此项法律规定的呼声越来越高,当前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之际。本文以高空抛物侵权的争议焦点,引发出关于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思考。通过对争议的分析引出此领域的重点基础理论问题。其次,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国外针对高空抛物的立法。再次,本文试指
2、出国内外现有法律规定的问题所在之处。最后,本文结合前文所述的观点,对我国侵权责任法87条中不合理的有关规定进入深入分析,找出该法案存在的问题,并对现有法律的合理适用提出了一些建议。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目录摘要1引言2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3(-)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归责争议3(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3(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特点4二、国内外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立法现状5(-)我国相关法律5(二)大陆法系国家5(三)英美法系国家6三、侵权责任法第87条适用性分析7(-)弱化了法律的基本功能7(二)进行举证十分困难7(三)无法提高人们的风险防范意识8四、高空
3、抛物侵权责任承担的建议8(-)加强限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8(二)加强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承担按份责任9(三)合理确定补偿责任的范围10总结10参考文献11引三近些年,时代在发展,随着城市化加快,城市人口越来越多,城市建设如火如荼的进行,高楼大厦也越建越多,随之而来的问题就越来越多。这其中发生比较频繁的就是高空抛物案件,从建筑物高处抛掷下物体造成他人受伤或死亡的状况越来越严重,其会给受害人带来较重的人身损害,这造成了很大的社会问题,这种情况引起了法律界特别激烈的争论。很多学者认为,这个问题特别需要法律层面上的解决,如果是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去想,那么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就
4、是现代社会带来的新的巨大问题。这个问题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得到了一定解决,法律规定,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由有加害可能性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给予补偿。相关法律规范为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正规的法律依据。该法律规范也在一定意义上化解了由高空抛物引发的矛盾。该法律规范在法学理论界引发了更多的争议,针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争议,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学说。肯定说支持这种法律规定,认为有其合理性。有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问题不是侵权法所能解决的,它涉及到更广泛的国家保障和责任保险问题,这确实不是个简单的问题,需要认真分析来解决。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高空抛物侵权行
5、为的归责争议有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的争议,有以下几种学说:以宋箸为代表的公平责任说。高空抛物侵权,不能查到真正抛掷人,由可能加害人补偿受害人,这依据的是公平责任。具体说,法学理论界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是否应该适用公平责任有支持与反对两种立场。持公平责任说的学者认为,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本质上要做到的是利益平衡,可是要注意利益平衡本身不是单方面的平衡,要注意把更多方利益进行全面分析,兼顾各方,才能公平合理。以孙毅为代表的无过错责任说。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就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有些专家认为,该责任是建筑物引起的责任类型,不应该属于行为引起的责任,既然是建筑物责任,那当然的就是无过错
6、责任。这种观点认为,该责任不论主观过错,当然,有合理的免除责任原因的除外。以王祉懿为代表的川过错推定说。持本观点的人认为,高空抛物侵权案件,在不能够找到真正抛掷人时,就可以采取推定的方法去认定可能加害人主观有过错,需要担责,但是有证据可以免责的除外。以李元为代表的共同危险行为说。支持这一观点的法学理论界专家指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不是完全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侵权责任。其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就有相同之处,当找不到真正抛物人,就可以将可能加害人推定成共同的加害人,处理方式类似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和共同危险行为责任,两者有相似的地方,比如都是不能确定
7、具体到侵权人,但是两者还是有很大不同,两者的不同点在于:第一,人数是否确定。共同危险行为责任,全部的危险人都实施了危险行为,虽然不知道是谁的行为最终导致了损害,但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人数可以确定。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不能寻找到真正抛掷人,人数无法确定。第二,责任范围不同。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全部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由可能加害人给予受害人补偿,而不是让其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在不能查明具体侵权人时免责条款不同。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就算危险行为人证明了自己没有造成损害的可能,仍然不可以免责。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如果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证明了本身没有高空抛物,就可
8、以免责。(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特点1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在现实案例中,从高空建筑物上抛物,确实很难找到具体抛掷人,现实情况虽然比较棘手,让问题处理陷入困局,可是侵权地点一般比较好明确,侵权地点周围的建筑物比较确定,这就给划定侵权人的范围提供了很好的依据。这是高空抛物案件特别明显的特点。具体抛掷人不能够明确分为两种,分别是“当时难以确定”和“客观难以确定”。“当时难以确定指的是当时用尽所有方法,动用全部手段,不能确定,但随着时间、情况的变化,最后可以确定。“客观难以确定”,指的是穷尽一切,客观情况上最终也不能查明。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由于其所具有的特殊性,查找真正抛物人很确实是困难,有很多技术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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