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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实验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学校的名称:*县实验学校。第三条本学校的住所地:*县环城西路*。第四条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五条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县民证局;本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县教育局。第六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七条本学校开办资金:500万元;第
2、八条本学校举办者:*有限公司;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比例100%O第九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一)办学层次:学历教育(小学、中学);(二)学制乂小学六年、初中三年)(三)办学形式:全日制(寄宿制);(四)办学规模:(小学33个班1760人、初中38个班2023人)(五)招生区域:*市*县。第二章举办者及其权利义务第十条本学校的举办者(单位)是*公司。第十一条举办者(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复制理事会会议决议、理事会会议纪要、监事会会议决议、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查阅学校财务账簿。(二)依法制定学校章程,推荐、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选;依照法律法规
3、组织并确定学校首届理事会组成人选,提名历届理事会理事人选;有权提名校长人选,对不胜任职责岗位的校长有权提出更换建议;举办者依据此款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可按照理事会决议获取相应报酬。(三)依法提出学校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转让、终止、变更学校法人性质,经理事会决议后实施。(四)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五)依照法律法规对学校拟定管理和考核措施的方向。(六)为学校的发展规划及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方案,经理事会决议后实施。(七)为学校所需的校车接送、餐饮、校服及配套用品等系列服务推荐服务机构,经理事会决议后聘请。(八)根据经济发展及社会的需要,调整学
4、校办学规模。(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二)支持学校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治校。(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学校办学经费。(四)增加办学投入,为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保障。(五)依法保护学校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六)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党组织建设第十三条学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或完善党的组织设置,健全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
5、意识、看齐意识。第十四条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切实维护学校和谐稳定,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第十五条学校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第四章组织管理体制第十七条本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5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
6、育、教学经验)。第十八条本学校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组成。每届任期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罢免、增补理事;(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决定本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六)聘任或解聘本学校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卜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七)决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八)制定和修改本学校章程;(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理事会成员、校长的薪酬标准;(十)决定出资人取
7、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H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二十二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三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
8、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本学校的章程;(三)制定本学校的发展规划;(四)审核本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本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
9、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六条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第二十七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二十八条本学校校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学校规章制度;(三)拟定
10、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五)聘任和解聘本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本学校的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九条本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第三十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学校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学校财务;(二)对本学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学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学校
11、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章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四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12、,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三十六条面向全体学员,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让学员学有所长,使学员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第三十七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
13、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员特长,着力培养学员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第三十八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第三十九条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第七章资产和财务管理第四十条本学校经费来源:(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政府资助或捐赠;(六)其它合法收入。第四十一条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
14、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第四十二条本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四十三条本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第四十四条本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
15、、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六条本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七条本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第四十八条本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九条本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规章制度第五十条本学校的基本制度有:(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二)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四)学员管理制度;(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六)安全管理制度;(七)其他规章制度。第九章变更和终止第五十一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须由举办者提出,并经举办者公司股东会议后,由学校理事会作为清算义务人组织财务清算,经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须由学校理事会决议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二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并经举办者公司股东会决议后,由学校理事会作为清算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