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6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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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信诈骗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目录摘要1一、结论2(-)选题背景和意义2(二)电信诈骗的概念2二、有关电信诈骆行为的立法现状3(-)当前电信诈骗行为适用诈骗罪的立法3(二)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解3三、电信诈骆行为的刑法规制探讨5(-)电信诈骗中的共同犯菲认定问题5(二)跨国犯罪问题6结论7别文献7摘要电信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是通过现代通信手段,是有着较强的隐藏性和便于避免警察攻击的特点,它已成为一种集中的国际性的犯罪形式,对于人们的财产安全,带来了非常产重威胁,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损失。本次研究首先对电信诈骗的特点进行改善,系统地总结出电信诈骗滋生的原因。进而基于我国立法现状,对电信诈骗行
2、为的刑法规制进行分析。最后,为了打击电信诈骗这一犯罪行为,提出应在司法上明确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认定规制和帮助取款人的刑事责任。在认定主犯和从犯时,应结合行为人在团伙中的地位,参与时间,分赃情况等因素判断。在取款人的认定上,若取款人与诈骗团伙在受害人损失财产前有共谋,则成立诈骗罪共犯,而仅在受害人财产损失后才帮助诈骗行为人取款的则应以掩饰、隐喊犯罪所得罪论处。此外,还应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并透过协议管辖解决各国之间电信诈骗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冲突。本次研究将为我国电信诈骗类案件的治理提供理论支持,强化针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关键字:电信诈骗;帮助取款人;共同犯罪;刑事管辖一、绪论(-)选题背景和意
3、义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诈骗技术与互联网、电话等媒体相结合,形成了电信诈骗的犯罪形式。电信诈骗已经逐渐取代了传统的“面对面”诈骗形式,成为当今社会犯罪分子作案的主要手段。根据公安部的数据,2016年我国发生的电信诈骗案件超过60万起。那一年,全国近4.5亿人收到了虚假信息,也就是说,全国1/3的人口通过各种渠道收到了虚假信息。与此同时,电信诈骗已发展成为一种集团犯罪、跨国犯罪,并已成为全球性的大规模犯罪问题,严重危及世界各国人民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这就提出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电信诈骗共同犯罪的问题。由于电信诈骗的类型多种多样,它们每天都在变化,犯罪集团的角色也多种多样。因此,在
4、认定共同犯罪时,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此外,由于电信诈骗集团往往居住在国外或在国外设立用于诈骗的网络服务器,导致了跨国调查取证、逮捕犯罪嫌疑人、追回赃物、协调各国刑事司法管辖区等法律问题。本文以具体案例为基础,对打击电信犯罪问题进行研究,并根据刑法规定提出相应的建议,以减少电信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二)电信诈骗的概念电信诈骗是一种以服务提供者身份进行的电子信息服务欺诈行为。与诈骗的传统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最突出的特点是传播弄虚作假的信息,在电子传媒上播放,让人们上当受骗,从未进行诈取人们的钱财。随着大家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电信通讯的进步,电子信息技术已经成为了异常的普遍的事情,尤其是互联
5、网的飞速前进,这也加强了人们互相之间交换信息的类型方式和手段的现代化。电视、电报、电话和网络通信,大家用手机和电脑进行网络通信,这显然作为现代生活里非常关键的一项方式。这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尽管通信技术增加了大家互相的信息交流,但这也成为电信诈骗赛来了新的刑事工具,从此电信诈骗的犯罪开始了。二、有关电信诈骗行为的立法现状本节主要介绍我国刑法对电信诈骗的规定。同时,为了使犯罪分子利用先进的网络通信技术进行诈骗犯罪,我国还对网络通信技术提供者在电信诈骗过程中提供了协助。“利用信息协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电信诈骗上游相关犯罪。作者将着重理解这一条款。(-)当前电信诈骗行为适用诈骗罪的立法目前,我国
6、有关的电信诈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中以诈骗罪予以谴责和处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瞄真相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进入新世纪后,电信诈骗进入了爆发期,我国的立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2011年关于办理刑事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大”和“数额极大”的数额作了具体规定。该法还规定,利用欺诈信息、拨打欺诈性电话等技术手段欺骗未指明人员的,技术手段达到一定数量的,以欺诈未遂论处。这反映了电信欺诈立法的重大突破,该立法促进对欺诈性短信、欺诈性电话和欺诈性电子邮件的发布者进行更好的定罪,并为试图实施电信欺诈的人提供了标准。2016年,关于办
7、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列举了8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这是对电信诈骗共犯认定的改进,有利于更好地惩治电信诈骗犯罪的整个链条中的各个环节。(二)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解电信诈骗犯罪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掌握了网络和通信技术,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犯罪的科技水平很高。例如,手机上大量传输信息的设备和互联网上更换号码的软件的使用极大地提高了罪犯的“工作”效率,使司法机构更难进行调查。例如,在电信诈骗中,犯罪分子经常使用廉价的VOIP或互联网电话。将网络电话连接到宽带上,并设置所需的地址号码后,就可以随意拨打目标电话号码。由于无法通过网络电话查明电话的来源
8、,而且司法机关也很难追查,因此受到诈骗犯的青睐。虽然我国对Vo1P电话业务有严格的限制,只能由试点地区的特定运营商进行管理,但市场上仍存在一些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非法电信运营商。他们可以使用软件更改来电显示,他们的技术或服务被犯罪分子使用,成为犯罪的工具。这一罪名的确定引起了学术界的讨论。有些人认为这是对中立行为的犯罪化。它是否合适,必须加以审查。有人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同于资助恐怖活动、帮助组织卖淫等犯罪,其中含有“帮助”等类似词语,均属于“不遵循从犯从属原则的援助行为合法化”。应该批评。对此,笔者有以下概念:1、中立行为可以入罪。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中性行为肯定会被定为犯罪。我们日常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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