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2021年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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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2013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23年11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基础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
2、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四条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四)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五)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六)拟生产的产品目录、设计图纸目录、工艺文件目录,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目录;(七)新研发产品
3、试用考核材料;(A)新研发产品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文本格式由国家铁路局制定。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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