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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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4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未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依据有关法律、行
2、政法规、规章或者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等标准确定为危险货物的,按照本规定办理运输。第三条禁止运输下列物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二)危险性质不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三)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物品;(四)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为运输安全责任主体,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3、。本规定所称运输单位,包括铁路运输企业、托运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等。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第六条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第二章运输条件第七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铁路运输
4、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包括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下同)、办理品名及铁危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同时报送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前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并报送。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运输危险货物所使用的设施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的,经认证、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第九条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装卸、储存专用场地和安全设施设备封闭管理并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施设备布局、作业区域划分、安全防护距离等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二)设置有与办理货物危险特性相适应
5、,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仓库、雨棚、场地等设施,配置相应的计量、检测、监控、通信、报警、通风、防火、灭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腐蚀、防泄漏、防中毒等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三)装卸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装卸设备应当采取防爆措施,罐车装运危险货物应当使用栈桥、鹤管等专用装卸设施,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应当使用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四)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条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6、,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改变作业场所和设施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评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运输单位应当委托符合国家规定的机构进行。第十一条装载和运输危险货物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和其他容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制造、维修、检测、检验和使用、管理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二)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警示标志;(三)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
7、严密,安全附件设置准确、起闭灵活、状态完好,能够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四)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等安全监管要求;(五)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二条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包装物、容器、衬垫物的材质以及包装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二)包装能够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堆码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三)所使用的包装物、容器,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8、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四)包装外表面应当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五)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条运输新品名、新包装或者改变包装、尚未明确安全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时,发送货物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组织托运人、收货人和货物运输全程涉及的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共同商定安全运输条件,签订安全协议并组织试运,试运方案应当报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危险货物试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三章运输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托运人应当按照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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