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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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23年4月3日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针对通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行为,规范通用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安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通用航空器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在境内开展的除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之外的通用航空活动,以及与上述通用航空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通用航空安保工作以放管结合、促进发展为原则,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范围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的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
2、局负责本辖区内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的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第五条除本规则第四章另有规定外,运营人对通用航空安保工作承担主体责任。第二章运营人的安保要求第一节航空安保机构和航空安保方案第六条运营人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航空安保方案。运营人应当有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负责协调落实本规则和航空安保方案的要求。第七条航空安保方案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一)通用航空活动类别、航空器类型及数量等基本情况;(二)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信息;(三)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航空安保具体措施;(四)紧急情况下的信息通报和处置程序。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
3、运营人(以下简称经营性运营人)的航空安保方案还应当包括航空安保设施设备信息。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时,运营人应当及时修订航空安保方案,以确保其持续有效:(一)负责安保工作的组织机构或者其职责发生重大变更的;(二)发生与运营人相关的重大安保威胁或者安保事件的;(三)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第九条航空安保方案为敏感信息文件,应当对其进行编号并做好登记,妥善保存。航空安保方案的分发、查阅范围应当仅限于因履行职责而需要知悉相关信息的机构和人员。第二节一般航空安保措施第十条运营人应当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安保培训,培训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第十一条运营人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
4、安保信息管理规定报送相关安保信息。第十二条航空器停场期间,运营人应当依照规定采取有效安保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或者物品进入航空器。第十三条运营人应当在航空器起飞前检查航空器是否被损坏或者放置不明物品,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90日。第三节对经营性运营人的特别要求第十四条经营性运营人应当对涉及安保相关人员开展背景调查。第十五条经营性运营人开展通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通用航空活动禁限带物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要求。第十六条开展载客活动的经营性运营人不得承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物品。第十七条开展载客活动前,经营性运营人应当对乘机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登记及报送。经营性运营人应当依照规定对
5、乘机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经过检查后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保管控,防止其在登机前与未经检查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相混。第十八条开展空中游览、体验飞行、跳伞服务等活动前,经营性运营人应当对乘机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登记及报送。第十九条开展货运活动前,经营性运营人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客户身份信息、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并采用仪器检查或者开包验视等方式,对拟载货物进行安保查验。经营性运营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经过安保查验的货物在地面存储和地面运输期间进行安保管控,防止其在装机前与未经安保查验的人员及货物相混。第二十条本节中乘机人员身份登记信息、乘机人员及其行李物品安全检查信息、客户身份信息、货
6、物信息及货物安保查验信息应当至少保存90日。第三章委托安保业务的安保要求第二十一条运营人委托通用机场、固定基地运营商或者其他类型服务商等提供安保服务的,应当与受托提供安保服务的机构签订安保协议,明确双方的安保职责划分和具体安保要求。第二十二条经营性运营人应当要求受托提供安保服务的机构:(一)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制定并执行本机构航空安保方案;(二)有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负责协调落实安保协议及航空安保方案的要求;(三)按照安保业务范围配备相应安保设施设备;(四)对安保工作人员开展背景调查;(五)对安保工作人员开展安保培训,培训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第四章在运输机场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特别要
7、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在运输机场降落的通用航空活动的人员、行李物品及货物,在机场控制区内不得与公共航空运输相混。第二十四条对需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通用航空活动的人员、行李物品及货物,运输机场应当按照公共航空运输的标准实施安全检查。运输机场有条件指定专门的安检通道或者飞行区道口,并确保安全检查后不与公共航空运输相混的,也可以按照目录对通用航空活动的人员、行李物品实施安全检查。第二十五条进入机场控制区的通用航空工作人员应当经过背景调查。未经过背景调查的工作人员进入机场控制区时,应当由经过背景调查且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工作人员全程引领。第二十六条运营人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工具、物料或者器材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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