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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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2023年6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9号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港口基础设施,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码头及其同步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本规定所称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是指为了保持或者恢复港口基础设施良好技术状态而采取的检查、检测评估、维修等活动。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
2、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港口公用的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维护。其他港口基础设施由港口经营人负责维护。前款负责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部门和单位,统称维护单位。第五条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应当落实全生命周期维护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及时、安全环保的原则,提高港口基础设施使用寿命。第六条维护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核定功能、设计要求、使用说明书以及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等合理使用和维护港口基础设施。鼓励港口基础设施维护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
3、配置自动化监测监控设施,积极推进自动化、智能化技术的应用。第二堂维护计划第七条港口基础设施维护计划是维护单位对港口基础设施的检查、检测评估、维修等活动作出的工作安排。港口基础设施维护计划应当包括维护内容、维护标准、资金筹措方案等。第八条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港口基础设施运行情况、使用年限等,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编制维护计划。因港口基础设施技术状态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维护计划的,维护单位应当及时调整。第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维护。第三章检查和检测评估第十条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基础设施维护计划、实际运行情
4、况等开展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客运码头、危险化学品码头及其配套设施,或者遇台风、风暴潮、地震等自然灾害,维护单位应当加大检查频次。第十一条港口基础设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维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估:(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或者超过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沉降、位移、变形、开裂破损等现象的;(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检测评估周期的。港口基础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维护单位应当加大检测评估频次。第十二条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后出具检测评估报告。检测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检测评估依据、内容和方法,港口基础设施技术状态类别以及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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